工程质量事故罪的认定是怎样
导读:
众所周知,工程事故罪也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因此要想触犯该法条,就必须符合其犯罪的认定条件。也就是符合犯罪构成。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质量事故罪的认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3、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1、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
3、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本罪所指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或者是给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质量事故罪的认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是相对较多的,其质量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关于认定其是否犯罪,也是有严格的法律界限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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