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程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全面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充分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和成果的质量实施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审核、技术负责人复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时均需实行本控制规程。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造价咨询企业出具造价咨询成果,实行逐级审核制,由专业咨询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出具咨询成果。
第五条 若项目负责人同时作为专业咨询员的,二级审核由公司负责人授权其他项目负责人担任;若项目负责人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的,三级复核由公司负责人授权其他项目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各级审核人员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审核咨询工作底稿:
1.严格按照规定的各级审核程序和审核内容进行审核;
2.做好审核记录,对存在问题或疑问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审核结论;
3.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日期;
4.督促前一级审核人员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应在三级复核完毕,并确认已经修改、完善后,和咨询成果文件一起按发文流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无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或流程单上二、三级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出具咨询成果文件。
第三章 审核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专业咨询员是指承担咨询项目编审的具有造价员或造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咨询员完成咨询项目后,应对本人提交的初步成果进行自校,并对初步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 自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完成了咨询项目的计划规定的全部咨询内容和达到规定深度;
2.项目咨询采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定额、计算方式、价格等依据是否正确、合理;
3.咨询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会议记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
4.对咨询项目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投资风险因素以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初步成果是否有说明分析,判断和结论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足;
5.数据引用、数据计算、数据调整、数据评估、数据汇总是否准确;
6.初步结果表述是否完整一致、清晰,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第十条 专业咨询员对本人完成的初步成果自校确认无漏项和错误后,填写《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复核的问题在流程表意见栏中说明。应说明而未说明的,专业咨询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专业咨询员应将初步成果、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流转单》提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受本单位的委派和授权,具有与咨询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及水平,能够胜任本项目咨询工作,负责咨询项目的履行,主持项目咨询业务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承担对专业咨询员提交的专业成果审核职责,对整个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审核的主要内容:
1.各专业的初步成果是否完成了咨询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其深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满足使用要求;
2.咨询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咨询方法运用是否恰当,提交的技术文件和相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初步成果采用的各种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经济参数、计算分析公式、计价依据是否正确、一致;
4.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和数据间、不同专业间的相互关系;
5.了解有关当事人对初步结果的分歧意见及其产生原因,对分歧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和选择;[page]
6.初步成果格式是否规范,技术文件和相关附件是否完整,表述是否严谨、清晰;
7.对《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流程单》自校意见进行复核或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发现初步成果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在流程单审核记录表中记录审核意见。并在意见栏中签名后将流程单返回专业咨询员,督促专业咨询员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专业咨询员修改完善后咨询成果无误后,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审核的问题在流程表意见栏中记录、签名。应说明而未说明的,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将咨询成果文件、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流转表》提交技术负责人复核。
第十七条 技术负责人是指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设置的,领导咨询单位技术工作的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对本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质量承担最终审核责任。
第十八条 技术负责人复核主要内容:
1.送审咨询成果是否经过项目负责人详细审核;
2.项目负责人对初步成果进行的调整、纠正、补充是否恰当和准确;
3.对可行性研究和投资评估咨询项目中的投资风险因素及其潜在风险区域是否充分考虑并进行重点审核;
4.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对当事人分歧意见较大的结论意见进行重点复核;
5.项目负责人在流程表中提请审核的重点问题及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6.对未决事项作出技术决策;
7.咨询报告书结论是否客观、公正,表述是否严谨、清晰,是否满足委托合同约定的要求;
8.对咨询成果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是否予以充分考虑,是否有规避措施。
第十九条 技术负责人如发现报告书草稿及相关文件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项目负责人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可召集项目咨询人员共同商定终审意见。
第二十条 技术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对咨询成果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由本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签署终审意见后,将咨询成果文件、技术文件和相关附件提交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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