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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3 11:27:40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第30号令)、《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我市有关招标投标的办法以及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第30号令)、《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我市有关招标投标的办法以及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

  1、绿化施工工程:苗木、花卉、草皮、栽植、养护、修剪和大树移植、土壤改良等工程;

  2、假山工程:石山、土山、土石山工程和叠石、置石、塑石等工程;

  3、水景工程:改造天然水体和人工构筑水景,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工程等;

  4、园林土建安装工程:园林路桥、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等;

  5、园林绿化及园林设施的养护。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一)主城近郊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新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和市管园林绿化项目,由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园林招标办)具体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本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区县(自治县、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

  (四)由市园林招标办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的工程,在市花卉苗木交易市场进行。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进行招标,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必须是项目审批程序完成、资金落实、法人确定的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编制招标文件。若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按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具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发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方案审查意见书”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或配套绿化工程的主体建设项目已按规定报建,绿化养护管理项目已经确定;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的资金保证;

  (五)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可的满足园林绿化施工招标需要的图纸(施工图)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六)已办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证或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通知书;

  (七)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事项。

  第九条 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二)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园林绿化单项投资金额在30万元或单项园林绿化施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配套),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日常养护;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可与施工分开进行招投标。

  第十条 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和专业性强或者具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贷款方、资金提供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园林绿化工程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报建;

  (二)编制招标文件,报园林招标办(主城九区以外的报当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同时,市重大建设项目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市)重大建设项目报区县(自治县、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重庆商报》、《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http://www.project-and-bidding.cq.cn)和《重庆风景园林网》(http://www.cqsla.com)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并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八)在园林招标办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召开开标会,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向园林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与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若采取自行招标的,招标文件须经园林招标办和有关监督部门备案后,招标人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的需要,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般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企业资质、技术装备、财务状况、企业业绩、拟派的项目经理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预审结束,招标人应当向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告知预审结果,向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合格通知,并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确需澄清、修改、变更的,应按程序办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和编标单位。

  第十七条 设有标底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标底。无标底的招标可采用“条件招标法”、“合理低价法”、“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等办法,或符合法规、经园林招标办核准的其他适宜的方法。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资料,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参与竞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任何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第二十条 开标在园林招标办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人应当做好开标过程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实施。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技术、经济专家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五日内到园林招标办办理中标备案手续方可开工。招标人应及时通知未中标人,同时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但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中标人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提交履约担保金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不再退还。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园林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报告。主要内容有该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方式、过程等基本情况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并附:招标公告、报名名单、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附本、开标会议记录、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中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全套备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七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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