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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3 11:38:05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铁路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铁路局管内的招标投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铁路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达到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铁路局管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⒈凡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包括合资铁路);

  ⒉凡列入铁路局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⒊其他小型项目(包括自筹资金);

  ⒋局投资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投资5万元及以上单台或同类多台达到10万元的)、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⒌监理等技术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足以上规模和标准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七条 部、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特殊情况经部或铁路局批准外,均应实行招标。大中型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一律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中小型项目(50万元~5000万元)的招标活动一律在武汉铁路局工程交易所进行。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铁路局建设处归口管理局管内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⒈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⒉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协调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⒊审查招标人资格。

  第九条 武汉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招标办)负责监督、检查铁路局管内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局招标办主要职责是:

  ⒈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⒉审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标底编制单位资格;

  ⒊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⒋对铁路局管内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的招标计划、标底、评分办法、招标结果进行审查、核准;

  ⒌协调与地方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⒍负责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或建设项目经部核准,列入铁路局年度建设计划。

  ⒉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和总概算,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和修正总概算)。

  ⒊建设资金已落实。

  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建立。

  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招标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责任:

  1.发布招标公告及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组织招标;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4.组织委托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5.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6.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责任;

  7.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按规定保守秘密;

  8.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二、权利:

  1.参加设计文件鉴定;

  2.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经过资格审

  查选定投标人;

  3.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4.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5.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

  ⒈公开招标。由招标人起草编写发布招标公告。

  ⒉邀请招标。经部或铁路局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含)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邀投标人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比照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由武汉工程交易所归口在其网站(www.wtgcjy.cn)上发布(包括局机关大楼门厅显示屏)。

  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

  ⒈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⒉招标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内容、规模、实施的地点和工期;

  ⒊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⒋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

  ⒌招标的日程安排;

  ⒍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如下:

  ⒈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⒉发布招标公告;

  ⒊申请招标;

  ⒋审查投标资格;

  ⒌发售招标文件;

  ⒍召开标前会;

  ⒎递送投标文件;

  ⒏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⒐开标、评标、定标;

  ⒑核准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

  ⒒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⒓合同签订与登记。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提出招标计划报局招标办审批,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工程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方式、范围和内容;

  ⒉标段划分依据及数量,每个标段的主要工程量及估价;

  ⒊投标人选择标段的方式;

  ⒋招标时间安排和地点;

  ⒌评委会组成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的专业分类、人数;

  ⒍建议定标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件;

  4.技术规范;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或采用现行的定额标准);

  7.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保证;

  8.辅助资料表及各类文件格式;

  9.履约保证金;

  10.合同协议书;

  1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12.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13.招标文件应对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划分、内容要求、密封、标志、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招标文件应载明:严禁中标人转包工程,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项目的主体、关键工程进行分包;重要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范围,其他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方式;开标时的唱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任何不合理的标准、要求和程序,不得

  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以及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人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条 标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标段不宜过小;

  ⒉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专业性;

  ⒊有利于组织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场地平面布置,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一般应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⒈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

  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等;

  ⒊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

  ⒋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⒍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违法行为;

  ⒎近一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

  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潜在投标人,并在武汉工程交易所公布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⒈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⒉一个招标标段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

  ⒊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⒋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⒌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⒍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第五章 标 底

  第二十四条 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或委托部、局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原则

  ⒈编制标底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概算章节编列。必须科学、合理。

  ⒉标底价格计算执行铁道部、铁路局颁发的铁路工程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资铁路应执行合资铁路建设的有关规定。房建工程执行相关省市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

  ⒊标底必须低于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

  ⒋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不纳入标底,由部、铁路局统筹掌握。

  ⒌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六条 标底经局招标办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保存,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六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招标人规定的数量,在局招标办和局纪委执法监察室监督下,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同等条件下,局管内施工企业优先入围)。

  第二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铁路行业、建筑行业资质条件,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⒊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

  ⒋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⒌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投标;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补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标文件;

  3.有权要求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中词义表达不清、遗漏的内容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

  4.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二、义务:

  1.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3.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经济担保;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

  投标人拟投标项目的预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

  二、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书;

  2.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书;

  3.各种投标保证;

  4.投标价格及有关分析资料;

  5.投标项目的实施或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方案及说明;

  6.投标项目达到的目标及措施;

  7.投标保证金和其他担保;

  8.项目管理或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资格的简历、业绩;

  9.完成项目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

  10.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11.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别编写。

  四、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如需将投标项目的部分工程实行分包,须在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分包工程内容。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省、部有关规定办理,其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须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存并不得开启。

  第七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为7人以上、其他建设项目为5人以上,均应为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名额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1-3天在局招标办和局纪委执法监察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抽取的评委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因故不能出席的,经局招标办同意后重新抽取。

  第三十五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局招标办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委专家确定后由招标人通知评委专家本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⒈按评标办法评审投标文件;

  ⒉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按顺序列出第1、2、3名),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⒊负责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评标办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⒈评标办法应根据选定的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三种之一)制定。

  ⒉评标办法应详细、具体,便于操作,避免随意性。内容、标准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条件尽可能量化。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开评审,技术标文件作为暗标先评审,技术标文件未通过的,商务标文件不再参加评审。

  ⒊评标方法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评分比例不宜超过百分之四十,报价较标底的增减幅度应拉开分差。

  ⒋国家对特定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⒌评标办法经局招标办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评标办法公布后,其内容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八章 开 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铁道工程武汉交易所举行。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局纪委监察部门代表等参加。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四十条 开标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

  四、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五、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当众予以宣读。

  六、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七、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第九章 评 标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组织全体评标委员学习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宣布评标纪律,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⒈逾期送达;

  ⒉未按规定密封;

  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⒋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⒌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含投标联合体各方);

  ⒍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⒎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的偏离;

  ⒏投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⒐投标人在同一个投标段,提交一个以上的标价或自行投标又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

  ⒑在技术标文件中显示或暗示投标人的。

  第四十三条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得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之外增加和延伸评审内容。

  第四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问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应在阅读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对同一标段各投标文件同一评审分项进行横向比较,客观、公正、独立的提出评审意见。不得采取事先议论某标段可能中标的总体意向后再评审,不得有迎合任何人评标意图的倾向,不得以分项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代替其余评标委员的意见。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除非投标人有切实可行的降低造价、保证安全质量等技术组织措施,且经评委或招标人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造价部门分析论证,认为可行。否则,应予否决。

  第四十六条 经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⒈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⒉若采用综合评分法,平均分最高的投标人;

  ⒊若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

  若有不同意见,以多数评标委员的意见为准。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对中标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第十章 中 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最高;

  ⒉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若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顺延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必须在报局招标办的评标结果报告中说明其理由。

  第五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5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报局招标办。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招标概算、标底、中标价、降造幅度、评分,评标报告等。

  招标人的书面报告经局招标办核准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局投资管理部门,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未按期或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可以从其余仍然有效的中标候选排序最前的投标人选取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应按中标的承诺,将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原件交由招标人保存。该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不得对中标人的中标工程指定分包或将任务切割。

  双方当事人应按招、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装备,一般不允许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必须经招标人同意,且技术能力不得低于资格审查和投标时的水平。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⒈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主管部门将通知有关单位不予贷款和付款,责令停止施工直至纠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⒉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招标人报部或铁路局批准后,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一年投标资格。泄露标底或有关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定标后逾期拒签合同的,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如属中标人责任的,取消该项工程的中标资格。

  第五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和要求,秉公执法,遵章守纪。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投标人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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