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工程招标投标 >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 慈溪市水利局小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慈溪市水利局小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3 13:55:56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小型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宁波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慈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小型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宁波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慈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局属(包括在慈的省、宁波市重点水利工程)范围内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局属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 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 勘察、设计、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第四条 小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各科室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六条 招标手续按慈水利[2005]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形环境限制的;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 公开招标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重新报名后仍不足三家的;

  (五)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评估价值相比超过15%的;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二)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项规划;

  (三) 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在局机关和招标人公告栏张贴公布。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招标人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为投标总价的3—5%。

  第十二条 参加技术性要求比较强的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计价行为按有关规范执行,招标人编制的预算和标底在开标前须经局内审小组或由局内审小组委托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开标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有关约定进行。

  第十五条 小型工程招标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有技术标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评标专家在慈溪市水利局专家库抽取。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招标单位应对预中标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及时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把合同报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局小型工程招标办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 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

  (二) 接受并审核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及招标文件;

  (三) 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决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四) 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一般性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安排与各级政府直属企业(公司)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之前本局有关小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面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