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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3 13:50:53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土建工程投标活动。

  凡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参加与其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水工金属结构工程投标活动。凡经省水利水电厅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发电设备制造厂家,可参加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投标活动。

  兼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经省水利水电厅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参加与其业绩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投标活动。

  第四条 列入省、地(市)基建(或技改)及其他省、地(市)管的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县管小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地(市)水利水电局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组织下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水利水电厅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业管理,其监督机构为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各地(市)水利水电局配合省水利水电厅负责本地(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业管理,其监督机构为本地(市)水利水电局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厅招标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 指导、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三) 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 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五) 监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理意见;

  (六) 审查招标单位资格;

  (七)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八) 审核投标单位;

  (九) 审批中标单位。

  (十)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六条 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厅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日常的招标投标管理业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 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信息;

  (二)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库、投标单位资格资质管理库以及评标专家库;

  (三) 负责办理工程报建登记和审批开工申请报告;

  (四) 提供交易场所,负责对进入“中心”交易的各方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

  (二) 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

  (三)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 有组织初审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五) 有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的能力;

  (六) 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 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选;

  (四)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已经审批,招标的项目已列入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落实建设所需资金;

  (二) 具有能满足要求的招标设计文件,并与持证设计单位签订了施工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三) 工程的分标方案和招标计划已经厅招标办审定,并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四) 招标申请已经厅招标办审批;

  (五) 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已基本落实,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的条件;

  (六) 已与建设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者专业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招标形式。主体工程分标不宜过多。分标的数量以有利于企业竞争、有利于管理为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

  (一)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中心"在有关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通过"中心"向有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发出邀请书。 投标单位数目以工程规模大小确定,每一标应不少于三家,一般在六家之内。

  (三) 邀请议标:当客观条件受到限制或项目比较零星,不宜采用上述方式招标时,经厅招标办特批,可在"中心"邀请议标。议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承包方式一般采用单价承包,即单价相对固定,工程量按实计量。主要材料可采用市场价,也可采用定价补差方式。对设计比较充分,工程量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可以采用总价承包。

  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一般可采用总价承包方式。

  由于设计修改,引起某些主要项目工程量总和变化,当变化幅度超过本合同工程报价表中该项工程量估算总和的±15%,且对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时,对超过±15%的部分,其单价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十三条 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组织招标工作班子。

  (二) 招标单位向厅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分标方案与招标计划、招标工作班子的人员组成,拟采用的招标方式等。

  (三) 发布招标信息,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四) 组织持证编标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厅招标办审查。

  (五) 招标单位按规定到“中心”推荐和抽取投标单位。

  (六) 向投标单位发“投标邀请书”,确定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

  (七) 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 组织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九) 建设单位确定中标单位报厅招标办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十)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副本报“中心”备案。

  (十一)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投标保函。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 招标文件对一般的材料供应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者。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第I卷 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格式和其他合同文件格式。

  (二) 第II卷 技术条款

  (三) 第III卷 投标文件格式、

  (四) 图纸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对各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连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补充意见,都应当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十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和发送“补充通知”。

  第十六条 从出售标书到投标截止的时限,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二十至四十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七条 标底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承接同一标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将标底送厅招标办审查。标底送审材料应当包括编制说明和单价分析计算稿等。经审定的标底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会上公布。

  第十九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查应当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为依据,按照省水利水电厅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审。

  第二十条 标底价格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该摊销的费用等项目组成,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和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组合标底在厅招标办审定标底的上百分之五和下百分之八之间的各投标单位原报价的平均数与厅招标办审定的标底的平均值,即为组合标底(评标标底)。

  若所有的投标单位的原报价均超过厅招标办审定标底的上、下限,则认定厅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为组合标底。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以及经厅招标办批准的发电设备制造厂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投标活动。兼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其他方式企业,经厅招标办批准后,可参加投标。个人、无资质单位或低资质单位不得以"挂靠"有资质单位或高资质单位的形式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按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土建工程和金属结构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 标书综合说明;

  (二) 按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计划用量;

  (三) 计划开工、竣工日期,施工总工期和进度安排;

  (四) 工程质量达到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的体系和保证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 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机械和投入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

  (六) 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和施工总布置;

  (七) 其他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的,可以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凡在投标时未作声明,或者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认定投标单位已经接受,并作为中标后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提出附加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投标书以外,附加提出“建议方案”,内容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 以及相应的变更报价等,并在投标书封面上注明"建议方案"字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一个投标单位的施工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任务,或者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可以几个单位组织起来,联合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联合投标应当出具联合意向书,明确联保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的责任,明确其中一家为责任方,由责任方做为联合体的代表,并接受厅招标办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必须出具开户银行对投标保证金的保函。保证金额按工程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土建工程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本项目概算值的千分之二。低于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投标保函金额按本项目概算值的百分之三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正本”一套,“副本”五套,“副本”无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投标书有效期从开标之日算起,一般不超过六十天。在特殊情况下,招标单位可要求投标单位延长有效期。投标单位可接受也可拒绝这种延长。

  在有效期内投标单位不得撤销投标书。

  第三十条 对议标项目,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仍需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变相转包或者分包。建设单位也不得要求中标单位进行转包、变相转包或分包。非主体工程需分包的,应当提供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向投单位提出垫付资金和材料等附加条件。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一般在截标后两天在厅招标办的指导与监督下,由招标单位在“中心”主持进行。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开标时间,提前一天到"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与招标单位选派的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从评杯起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通知各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在“中心”举行的开标会。投标单位当众封投标书、公布投标报价(包括原报价和补充报价);厅招标办公布审定的标底,“中心”计算加权平均后的组合标底;公证处公证。

  第三十五条 有效报价投标单位的补充报价在组合标底的上百分之五和下百分之八之间的即为有效报价。若所有投标单位的补充报价都偏离组合标底上、下限时,由各投标单位在组合标底的上、下限范围内再一次补充报价,密封递送后,重新开标。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认定投标书无效:

  (一) 未密封的;

  (二) 缺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的;

  (三) 未加盖本单位及法人代表或法人单位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 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的;

  (五) 未在规定时间前送达的;

  (六) 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因特殊原因迟到经招标单位认可者除外)。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应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证审,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干预,进行独立评分。

  第三十八条 评标按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地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投标投价及报价合理性、工期、施工方案、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主材用量、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力(包括行政、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并结合企业的业绩、信誉、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标参数逐项填入相关表格中。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可以书面提出需澄清问题清单,由“中心”工作人员送交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对需要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查不得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由“中心”工作人员将上述解答内容送交评委。

  由评委会成员独立地为各投标单位评分,任何人不得进行干预。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以得分高低推荐1个中标单位和1个候补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对推荐的中标单位进行确认,报厅招标办审批。

  当确认的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时,招标单位可将候补中标单位推选为中标单位,并报厅招标核准。

  第四十一条 厅招标办在接到建设单位报告后,办理批文,由建设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心”与建设单位草签承发包合同,并约定正式签订合同的时间,如中标单位借故不签合同,建设单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中标单位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应出具履约保函,其投标保证金相应撤销。履约保函应在承包的工程项目验收移交后撤销。

  土建工程和金属结构工程履约保函的金额按的以下标准执行:

  (一) 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为中标价的3%;

  (二) 中标价在1000~2000万元的为中标价的2.5%,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

  (三) 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为中标价的2%,不足50万的按50万计; 水轮发电机级 及其附属设备履约保函金额一般按合同价的百分之十计。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未中标单位无须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回投标保证金保函和投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无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按双倍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中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退还投标保函。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到“中心’交纳有关费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调整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一) 应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招标,擅自组织队伍进场施工的;

  (二)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三) 建设单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单位,私下签定承发包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与其签订合同。不听劝告者,将停止参加投标活动六个月。

  第四十九条 发现主体工程转包的,由建设单位责成承包单位立即解除转包合同,通知转包方退出施工。并视情节处以中标价的1%~3%违约罚款,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停止参加投标活动六个月。

  第五十条 坚决制止投标单位虚报企业资质,在投标中以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盲目压价,提供不合理的条件等,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五十一条 对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投标秩序;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及行贿者,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开工后查出有非法获取标底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水利水电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水利水电厅闽水电[1994]标125号关于颁发《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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