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导读: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对劳务分包的概念及形式了解吗?不了解也没关系,劳务分包主要讲的是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那么,具体劳务分包可以分为哪几种形式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劳务分包的形式:
1、自带劳务承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知识拓展: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2、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4、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8、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9、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2、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3、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三个法律问题
摘要:劳务分包主要讲的是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那么,具体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承包主体。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虽然如此,承包主体不确定的问题,往往是案件的起因,并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承包主体。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虽然如此,承包主体不确定的问题,往往是案件的起因,并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特别是在实际施工人挂靠劳务分包公司承包工程的案件中。
第二、履约范围。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在建筑领域,当事人往往缺少白纸黑字,特别是与yu工程范围、工程量有关的书面材料。
履约范围的不确定直接导致诉讼的发生。
第三、工人工资。
承包主体不确定、履约范围不明确,直接导致工人工资的拖欠,矛盾扩大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从法律角度看,上游企业应当注意分包管理问题,否则发生诉讼,他们有可能被追加为被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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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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