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纠纷的代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件,而对于这些案件的诉讼费是怎样收取的呢?有何标准?相信大家也都不是很清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代理费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不同金额有不同的诉讼费标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工程款纠纷是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诉讼费用依据工程款的总价按比例收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如果按20000万计,一审的案件受理费,你应当预交300元。如果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启动二审程序时,按一审受理费预交。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5.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任职位,现居住地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任职位,现居住地等。
被告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任职位,现居住地等。
被告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任职位,现居住地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现任职位,现居住地等。
案由:恶意拖欠工程款,故意伤害。
事实与经过:工程起始和结束时间,工程款产生的缘由,故意伤害的事实等等。
请求事项: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请求如下:
1、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XXX。
2、对被告予以民事处罚。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代理费标准是怎样的内容,由此可知,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工程款纠纷是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诉讼费用依据工程款的总价按比例收取。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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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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