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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案件起诉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7 20:22:53 人浏览

导读:

工程款纠纷案件起诉的条件关键字:工程款纠纷验收合格司法解释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再分包挂靠工程款施工单位违法所得信息来源: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网作者:周吉高2009-03-15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起诉,要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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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案件起诉的条件
关键字:工程款纠纷验收合格司法解释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再分包挂靠工程款施工单位违法所得信息来源: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网
作者:周吉高 2009-03-15
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起诉,要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支付价款的时间已届满;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我们来看看为什么说起诉的时候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
条件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该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竣工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言下之意,如果建设工程竣工了,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就不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也无需接收建设工程。所以我们说,工程款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
当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如果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了,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也是予以支持。当然,如果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不应该支持。
所以,无论从是《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还是从《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都能得出一个结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
条件二: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已经届满。
如果起诉时,合同约定的支付尚未届至,则施工单位就起诉要求支付价款,当然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不予支持。
但这里又有两种特殊的情况。
特殊情况之一: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也就是说,合同无效,可以随时不再履行。履行了怎么办?应当返还。不能返还呢?应当折价补偿。返还或折价随时可以主张。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施工合同无效以后,实际上是没有办法返还的,只能折价。折价的话,怎么折呢?参照合同约定。而又因为合同无效,所以随时可以主张折价,也就是说,可以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主张价款,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可以随时主张价款。比如说我代理的一个案子:
【案例1】某工程再分包合同纠纷案
我有一家法律顾问单位,为专业桩基、围护结构施工单位,其承接了一个桩基分包工程,对方拖欠我顾问单位工程款,顾问单位要求我代理提起诉讼。
我审查合同后发现,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总包工程款后再支付给乙方”,即对方收到总包工程款后再支付给我的顾问单位,另外还有其他的约定。
问题在哪里呢?履行情况表明我方起诉不具备条件:第一,甲方是否收到总包工程款?不清楚,我方也没法进行举证;第二,我方拟向甲方主张的工程款中有一笔款项,甲方并没有约定向总包计取,但甲方与我方有约定,可以计取。
因此,根据双方约定,结合已经履约的事实,一旦起诉以后,很可能因总包未支付给甲方一定量的工程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因此不具备支付条件。这个时候,起诉很可能被驳回。
但是,经过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后,我发现该合同是一个典型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一点,从双方的合同约定完全能够得到证明。
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是什么呢?是桩基工程。而甲方从总包处承接的是什么?也是桩基工程。甲方本身是个桩基分包单位,甲方把自己承接的分包工程的大部分又再分包给我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5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属违法分包的一种。依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违法分包的话,合同无效。所以这个合同,就是一个无效的合同。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对双方没有约束力。那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乙方——也就是我方,有权随时主张结算工程款。
因此,起诉时,我方主张合同为工程再分包合同,合同无效。
通过【案例1】说明什么问题呢?
第一,起诉条件之一是价款支付时间届满,但有特殊的情况,特殊情况之一就是合同无效;
第二,如果我们施工单位要尽早收回工程款的话,可以看看这个合同是不是一个无效的合同,如果是一个无效的合同,而且能够被法院认定的话,就不必要等到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届满的时候再主张,随时可以主张。
特殊情况之二:合同被解除。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被解除了,尚未履行的就终止履行,你不要再履行下去了,已经履行的怎么办呢?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合同解除了以后,因无法恢复原状,只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怎么补救呢?实际上还是一个折价补偿的问题,而且可以随时主张。
条件三: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或者律师常常会就违法所得进行起诉。我们来看案例:
【案例2】某挂靠工程款纠纷案。
在这个案子里,我代理的是被告某施工单位。某项目经理起诉某施工单位,称其就某工程挂靠在该施工单位名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款为260万元。施工期间,该项目经理通过施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方式支付了材料款、设备租赁款,通过转账给另一单位支付了民工工资。后来,在扣除施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以及税金总计6.55%后,他认为施工单位拖欠他剩余挂靠工程款70万元。他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70万元。
我们来看审理的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也就是项目经理不能证明他和施工单位之间是一个挂靠的关系,既然不能证明是挂靠,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的请求当然不能得到支持;
后来,项目经理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现在,这个案子在重审之中。
我们来分析看看:
项目经理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70万元,能不能成立?实际上可以考虑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不能证明是挂靠,则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显然是要被驳回的;基于挂靠关系,进行的起诉,后来证明不是挂靠,那要求支付剩余的挂靠工程款,当然应该驳回。第二种情况:如果能够证明是挂靠,则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能被支持吗?事实上,就本案而言,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工费已经支付,不存在项目经理对外拖欠情况,既然不存在,则剩余挂靠工程款是什么?就是挂靠所得,是利润,实质上就是违法所得,法院当然不会支持项目经理的这个违法所得的请求。所以,即使能够证明是挂靠,项目经理的请求也不能获得支持。
通过【案例2】,说明我们起诉的工程款必须是合法的工程款,违法的工程款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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