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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不能没有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4 17:20:55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至2010年,国家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困难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以及新成长劳动力,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这是促进和稳定就业的基本措施。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职业技能培训法治化水平欠缺

2009年至2010年,国家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困难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以及新成长劳动力,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这是促进和稳定就业的基本措施。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职业技能培训法治化水平欠缺。

  我国面临着新世纪以来最严重的就业难题。2009年全年需要就业的人员总数超过2400万人。如果按照8%的经济增长速度测算,全年能够提供的新增就业岗位最多为1200万个,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成为最难的两大群体。而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尚未见底,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15个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城市512家企业的重点监测结果显示,从去年12月开始,岗位流失速度明显加快。

  组织开展大规模转业转岗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是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系列政策措施之一。实践表明,职业技能培训对市场波动具有反周期和反冲击的作用。在市场波动加大就业供求矛盾加剧的情况下,组织大规模的职业技能培训,一方面通过延迟就业时间,错开就业危机高峰,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有助于改进劳动者职业发展前景,增加经济增长的动力。

  越是困难时期越要以法治坚定信心。纵观我国职业技能培训立法现状,需要做的功课显然不少。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巡视员党晓捷介绍,不足有以下几方面:

  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就业促进法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或过于原则,或过于零散,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

  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不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培训的条件不好,制约着职业技能培训规模的扩大。

  管理制度上较多地体现了政府主导,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开展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培训内容与企业和社会需求相脱节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些重要培训环节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难以真正形成制约,个别培训机构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社会考试乱发证等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需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非常必要。”党晓捷认为。

  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介绍,新加坡、德国创造出了政府与培训机构、企业合作,共同开展职业培训的模式。如新加坡的“政府拨款、企业赞助”模式,德国“根据培训性质(转业、再就业、在职培训)分别负担”模式,以色列“由承办者主要负担”模式。在日前流行的职业培训“基金化”模式中,无论是新加坡的“新技能发展基金”、日本的“雇佣调整培训资助基金”,还是澳大利亚的“青年培训基金”也都分别来自政府、企业和社会。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的制定,应在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功夫,形成多元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格局,充分使培训与就业挂钩,避免盲目培训;要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证书管理和收费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并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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