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工程纠纷论文 > 公用事业改革新思路 借助资本建设城市

公用事业改革新思路 借助资本建设城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3 08:49:51 人浏览

导读:

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各地方却遇到或多或少的困难:如在改革中操之过急,将大量企业“甩卖”,致使有赢利空间的企业被低价抛售,而一些公益性强、利润率低的企业却无人问津。相对以上现象而言,北京在市政公用事业

  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各地方却遇到或多或少的困难:如在改革中操之过急,将大量企业“甩卖”,致使有赢利空间的企业被低价抛售,而一些公益性强、利润率低的企业却无人问津。相对以上现象而言,北京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将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上市,让股市来提供企业发展资金的做法令人称道。

  北控的故事

  1997年,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共募集资金27.5亿港元,并创下了香港市场上至今无人打破的认购股份数1276倍的纪录。当时的北控上市公司主要由消费、旅游、基础设施和高科技四大类业务组成,最核心的几家公司都是当时北京市规模中等、业绩优良的企业,如北京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股市筹集来的资金,在首都机场高速路建设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让燕京啤酒获得了让同行羡慕的厂房和设备。

  2005年,风光无限的北控上市却在逐渐转变经营方向。通过股权置换、转让等方式,企业正从门槛较低的竞争性行业中逐步脱离,逐步转向基础设施行业。2005年1月,由京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重组而成的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控集团)正式揭牌,成为北控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并以资产总额近370亿的规模成为京城最大国企之一。

  北控集团董事长衣锡群介绍,新成立的北控集团是由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将拥有这两家国有大型企业的国家所有权益,并成为首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主导公司。同时也以资产总额近370亿,占北京市国资委监管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比例的1/4,成为北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首屈一指的“国企旗舰”。

  这种股东的更替,特别是北京燃气集团的加入,显示了北控集团未来将着重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一趋势。正如北控集团总经理白金荣所说:“通过重组香港窗口公司和北京市公用事业,北控集团定位于国际资本市场发挥投融资平台,加快北京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提高基础行业的透明度和管理水平。”

  据记者了解,北京还有许多大型国企集团显示了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规划思路:由北京国际电力投资公司与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合并重组的北京能源集团以京城电力为主业;由城开集团与天鸿集团合并重组的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重要工作目标;首创集团也在“十五”期间完成了角色转变,由多种经营转向以水务为主的城市运营功能。

  相关人士认为,这些举措体现了政府调整国企产业布局,集中优势力量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提高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同时,推进其市场化进程的思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资金周转周期长,回报慢,有一定的经营压力,但同时许多老牌国有企业又因资产优良、发展稳定而被众多实力雄厚的投资者看好。在市政公用事业举起改革大旗后,外来资金的注入无疑能让有限政府投资得到放大,加快公用事业企业的改革步伐。

  融资应与监管同步

  目前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虽然有效打破了政府垄断,但也有地方暴露出改革步伐过快,监管措施落后,经营主体不明等问题,造成诸如水电价格上涨快,特许经营时间过长等情况。

  还有的地方盲目追求资金投入,让那些公益性强、回报率低的企业处于“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局面——政府把它当包袱,社会资金又不肯进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李东序认为,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公用事业改革的目的就是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在运营中允许社会资金进入,不反对公用事业企业通过股市来筹集资金。但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来加强监管。由于市政公用事业是自然垄断性行业,保证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行,保证广大群众的利益,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健全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系是推进市场化的重要保障,并且贯穿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全过程。[page]

  就目前情况看来,市政公用事业影响面大,政府承担全部责任不可行,特许经营是政府服务于社会的良好渠道。问题是特许经营在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个企业如何得到准许,得到准许后,一旦出现公共权益受损,政府如何协助解决?

  这就首先要求公布特许经营的范围,哪些领域与技术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其次招投标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在招标时对今后的经营价格应该有规定,作为监管的辅助手段。此外,在程序上应该扩大过程监管。要认识到企业和消费者是一种赢利关系。特许经营者相当于一个被授权者。法律规定侵权责任要由被授权者承担。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监管不足,只有相关条例,缺乏法律保障。条例的约束力弱,规则设计粗陋,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细化条文,可实施性弱。对政府、经营者、使用者间的关系表述不清,出现问题时难以划分责任。

  上市融资不是万灵药

  虽然上市融资有很大的吸引力,但这并不能作为所有公用事业企业改革的灵丹妙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五是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中,连续三年赢利成为许多改制后的共用事业企业上市的瓶颈,即使按照原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条件来说,连续3年赢利也是许多“包袱企业”望尘莫及的。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企业应该区分对待,经营状况良好,达到上市标准的企业可以先行上市筹集资金。运营不良的企业可以通过各方面的整合,为上市融资作准备。而那些公益性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则需要政府以补贴等形式加以扶持,不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

  作者: 张际达·任欢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