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导读:
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主体不适格、违法招标投标以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出现以下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合同主体不适格
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关系到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施工质量等,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该条文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建筑法》的上述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这一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范畴。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前2项都是针对合同主体所作的规定。
2、违法招标投标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了导致中标无效的6种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存在于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外,应当依法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
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分很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以上述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3、违法转包分包的
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合同法》第272条有关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分包、转包行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
一些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成各部分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肢解分包;或者承包人将其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都转包给他人,形成了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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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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