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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10:50:09 人浏览

导读:

在建工程是指指企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是一个很庞大的项目,中间可能会出现很多差错或者意外,有时候还会涉及到转让等问题。那么接下来这篇文章,法律快车小编就详细为大家讲解一下在建工程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在建工程是指指企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是一个很庞大的项目,中间可能会出现很多差错或者意外,有时候还会涉及到转让等问题。那么接下来这篇文章,法律快车小编就详细为大家讲解一下在建工程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一、在建工程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约定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是为了避免一些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不去开发,而是进行倒卖,这样会无形增加土地成本,最终会导致房价高企,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二、在建工程转让的限制问题

  1、在建工程是否被司法查封。

  如果在建工程已经遭到司法查封,则是禁止转让的。只有依法解除了司法查封,才可以进行转让。

  2、在建工程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这一条件,也是不可以转让的。需注意的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乃至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事实上也不一定就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有时地方政府对企业会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因此一定要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3、在建工程的抵押情况。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可见,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已经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4、在建工程的施工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就建设工程的进场施工到最后竣工业主与施工方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建工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业主与施工方都对该在建工程拥有一定的权利,在业主拖欠巨额工程款的前提下,即使工程竣工,施工方就工程款还有六个月的优先受偿期。

  5、在建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手续。

  不仅是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在建工程的其他方面的合法手续也应具备,例如施工许可证等。因为项目转让后这些手续均要进行依法变更,因此,在建工程取得合法手续也是在建工程可以转让的前提条件。

  三、在建工程的核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在建工程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在建工程不动产转让的条件的相关问题咨询,希望可以对大家能有所帮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说移动就会遭受损失的有形财产。因此,在建工程因其他原因涉及到不动产转让的时候就需要注意在建工程的相关问题和涉及到的不动产的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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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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