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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6 23:01:39 人浏览

导读: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5]199号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5]199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首次二级建造师考试使用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考试时间为2005年11月19日和20日。有关报名的具体要求和考务事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4〕7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事厅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合格标准,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建设厅具体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考试前培训以及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使用国家统一的考试大纲。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在每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根据考试计划另行通知。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考试分为3个半天进行。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人员需具备如下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还必须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考场设在省辖市的中心城市。

  第九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本着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自愿原则,参加培训的考生可自行选择面授或网上培训的方式,并自行选择培训点。各地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管理不善或欺诈考生的培训点,要及时通过网络等新闻媒介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page]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共同合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省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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