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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20:18:48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招标代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代理的权限内,以招标人的名义,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发包。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等级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甲级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代理机构可承担3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3、丙级代理机构可承担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擅自越级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由省建设厅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和发证。

  2、乙级招标代理机构由省建设厅审批和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

  3、丙级招标代理机构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批和发证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上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甲级代理机构: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代理机构: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page]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丙级代理机构: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办理过二个单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

  如条件具备,每个镇(区)应设立一个丙级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本镇(区)的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质等级,满二年后方可确定正式等级。定级二年以上的,可根据发展情况申请升级。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可以聘请身体条件许可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咨询人员,但不得作为正式职工参加资质审查。聘用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受聘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机构。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年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年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年检资料,对人员素质、组织纪律和实际业绩等进行审核后,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回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对不申请资质复检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市建设局通知后两个月内仍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歇业。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升级、定级结合资质年检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企业的降级变更随时办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升级条件:

  1、定级两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2、完成两项及以上本等级业务范围规定的上限代理业务;

  3、其他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资质标准。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1、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资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机构分立、合并、停业、撤消的;

  2、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等变更的;

  3、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代理业务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第十七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制。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九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事宜。在从事代理活动中,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招标人的所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代理业务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写清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并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负责人的盖章、签名。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下列业务:

  1、协助招标人办理有关招标手续;

  2、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page]

  3、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4、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6、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7、草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2、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容保守秘密;

  3、向被代理人提交代理报告;

  4、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5、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接受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招标活动。其中,招标代理机构接受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代理业务的,必须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活动。

  属于公开招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完整地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程序、记录和文件,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复制存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应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统一费率,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2、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3、不得与业主、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泄漏招标资料。

  4、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为无资质证书、出借证照、串通作弊、泄密、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使招标有失公正和违反关于招标人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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