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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6:32:30 人浏览

导读:

虞房改委[2005]1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为贯彻《上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特制定《上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虞市住房改革委员

  虞房改委[200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上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特制定《上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虞市住房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上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落实《上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正式干部职工及离休、退休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已被单位辞退、除名的职工不列入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1999年1月1日后改制的事业单位列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三、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1、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本人不高于月工资总额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相同,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总额为个人可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2、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

  3、对1994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工龄统一计算到1994年,此前离退休人员工龄计算到离退休时止。

  四、列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公房;或虽购买过公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

  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或虽参加过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

  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房;或虽租赁公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已退出公房。

  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过货币安置;或虽优惠价购买过公房,享受过货币安置,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

  有私房(包括继承的私房或通过市场购得的私房)的职工属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对象。

  五、职工租住公房面积已达到省《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住房补贴。职工租住公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时,其面积差可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职工现租住不可出售的公房,其现住房面积的计算:砖混非成套,按实际建筑面积的90%计算;砖木(木)结构,按实际建筑面积的80%计算;成套住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六、计算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以下办法:

  1、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住房补贴比例 本市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200元/m2,住房补贴比例为35%,则:全市辖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住房补帖额=1200元/m2/2×35%=210元/m2

  2、对于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还可享受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0.6%×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或面积差)×职工1994年底前工龄。经省核准计算工龄住房补贴的本市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680元/m2,住房补贴比例为35%,工龄补贴比例为0.6%.1994年12月底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七、职工家庭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数额,按夫妻各自职级和工龄情况分别核定,住房补贴资金按规定分别向各自的工作单位申领。[page]

  八、对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及配偶,可按以下规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1、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2、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核发;

  企业确实无力发放住房补贴,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当离休干部的配偶单位(含无工作单位)不能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可以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一方补足。在核定配偶方住房补贴时,按其配偶职级规定的面积计算,无职级或无工作单位的,按一般职工的面积标准计算。

  九、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于1999年1月1日以后重新就业的,其住房补贴按老职工政策处理,也可以按新职工的政策办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十、对服过刑的无房职工,在1998年底前重新就业的,可按老职工政策办理;1999年1月1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新职工的政策处理。服刑前的工龄不予计算。

  十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不再追补住房补贴。

  十二、职工离退休时,已领取的安置费用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应予扣除。

  十三、职工异地调动工作,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按新工作地的政策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新工作地的规定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到新工作地后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

  十四、一户家庭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中夫妻一方为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则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如住房面积未达标准,双方各按新、老职工的政策享受补贴,新职工则按规定面积与实际面积的比例,合理核定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限额。

  十五、对集资建房的认定,凡符合以下二条中任何一条的应为集资房:

  1、由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文件中已明确为集资建房的房屋。

  2、经市房改办审核批准的集资建造的房屋。

  十六、对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的发放:

  1、2000年1月17日以前无房及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2、2000年1月17日以后已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财字(2000)第18号和省房改办浙房改办(2003)6号文件规定享受过住房补贴,不得再计发住房补贴。如在部队确实未享受住房补贴或已享受住房补贴额低于我市应发住房补贴额的应提供军队师(或副师)单位房改办的证明。

  十七、对不同婚姻状况人员按以下规定核发住房补贴:

  1、夫妻有一方已享受过实物分房并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离婚后,无房的一方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原购建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双方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2、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结婚的家庭,结婚前一方已享受实物分房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结婚后双方均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3、婚前单身各享受实物分房,实物分房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4、一方婚前为单身,享受过实物分房;另一方为再婚,原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实物分房面积共同享受,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5、一方婚前为单身,未享受实物分房;另一方为再婚,原家庭已享受过实物分房。对原单身一方按无房职工标准申领住房补贴,对再婚一方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原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6、一方婚前为单身,享受过实物分房;另一方为再婚,家庭也享受过实物分房。原单身一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和再婚一方原家庭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一半相加,为现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差额申领住房补贴。[page]

  7、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原家庭均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按各自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原家庭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8、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原家庭享受过实物分房,另一方原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一方按面积差额申领住房补贴;未享受实物分房的一方按无房人员标准申领住房补贴。

  9、离异后单身,原家庭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按面积差额申领住房补贴;未享受实物分房的,按无房人员标准申领住房补贴。

  10、离婚人员再婚后又享受实物分房的,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加上各方在再婚前按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各自按面积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十八、企业必须按本方案规定停止实物分配,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亏损企业可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十九、住房补贴按“个人申请、单位审查、房改办核准、财政核定、单位发放”的程序实施。

  1、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以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可向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上虞市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如实填写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并由配偶单位签具证明意见。

  2、单位审查:单位受理“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应结合职工住房档案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已享受实物分房的情况、职务职称、应发住房补贴数额等情况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无异议的职工填写审核意见;并填报“上虞市职工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3、上报核准:单位将受理后的“审批表”“汇总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单位根据核准的住房补贴总额报市财政局核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在职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存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开设的职工个人专户,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由单位直接发给职工本人。

  4、(1)离休人员(含企业离休)及1999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原则上在2005年底实施完成。

  (2)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原则上在2006年底前实施完成。

  (3)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挂账,从2006年起按月给予本人工资总额8%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形式逐月发放,在6年内分步到位。

  二十、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专业技术职称按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最高聘任资格认定。

  二十一、在《实施意见》及本《实施细则》公布前,由市政府出台的如有关教师首次购房、集资建房等税费优惠政策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额在实行新政策时一律抵扣。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三、本《实施细则》由上虞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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