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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6:17:56 人浏览

导读: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保证资格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就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保证资格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就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时参照。

  一、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分类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分为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

  强制性标准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对评审因素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予以表现,并就每项评审因素设立法定合格标准。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标准,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综合评分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及其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量化分值,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依照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综合评分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等级、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一般只进行定性评审。

  二、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载明详细的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和条件等。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内容除了要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循科学、合理原则,紧密围绕资格预审活动是考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的根本目的,合理和科学地设立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条件。

  三、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表现形式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按下列五个部分编写:

  1、总则

  总则主要是界定:

  (1) 评审办法编制依据

  (2) 评审的原则。该原则应当与评标办法的原则一致,即公正、公平和科学、择优;

  (3) 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均表述为仅适用于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

  (4)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表述为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5) 投标人数量及确定投标人的原则。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7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7家的,应全部选取。确定投标人的原则可以由招标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人。

  (6) 资格预审活动的保密和纪律要求。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不得透漏资格预审评审的任何情况;

  (7) 评审活动的场所以及行政监督单位。表述为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评审场所应明确为有形建筑市场;

  (8)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评审的程序和内容

  详见下文第四和第五部分的内容。

  3、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详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4、评审报告和合格投标人的确定及通知

  评审报告详见第五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合格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合格投标人,通知中应同时明确招标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人还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5、附则

  主要是相关的名词定义、投诉和争议解决途径和办法、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形、评审办法的解释权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注意:关于投诉解决途径和办法,建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附则中给予明确,措辞可以是:“有关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活动的投诉按照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page]

  四、评审程序的设立

  评审程序一般可分为:

  (一) 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二) 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包括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判定);

  (三) 详细评审:强制性标准条件或综合评分条件评审;

  (四) 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确定投标人)。

  各个评审程序对应的评审内容见下文。需要说明的是,在详细评审阶段,在不影响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就投标申请人对其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矛盾、模糊、含义不清之处启动质疑程序,要求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明确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不得超出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正其实质性错误使其通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不得向投标申请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的重大遗漏和实质性错误。

  五、评审内容的设立

  评审的内容应结合评审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说明,一是要明确各个程序,也即各个阶段,评审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二是要说明工作完成的标准;三是要对各项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定性或定量(应当尽可能对标准和条件进行量化)的说明。各个评审阶段一般的工作内容如下:

  1、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1)推举评审委员会主任;

  (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学习;

  (3)评审表格的准备(一般在评审前招标人已准备好);

  (4)其他与资格预审评审有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等的准备(如:在条件成熟时,评审委员会在开始评审前可以直接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评审因素、条件和标准,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效性,申请书包括所附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有效性等方面的内容。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见下文第六部分。

  3、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评判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对照评判。投标申请人或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出现规定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的情况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在初步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在详细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后续的评审,也不得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可以设定为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情形参见第六部分。

  4、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入详细评审。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评审委员会对设定的每一个项目按照合格标准逐个进行评审,任何一项评审项目不合格即可拒绝其投标申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详细评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必要合格条件部分的评审,主要评审上文已经提及的内容,即是对投标申请人法定投标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格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是否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等情况。该部分评审只进行定性评审,任何一项评审项目不合格即可拒绝其投标申请;二是量化评审因素的评审,主要是针对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设立的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一般包括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项目组织机构配备状况、机械设备、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量化评审因素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设定相应的评审内容。评审的条件和标准的设立参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5、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

  (1)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

  (2)复核评审结果、编制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page]

  (3)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评审的标准和办法;

  2)对各申请书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3)取消投标申请的情况说明;

  4)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4)、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六、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

  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结合上文设立的评审内容,突出资格预审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审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标准和条件应当同时规定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以下就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进行说明。

  (一)、初步评审的标准及条件(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1、投标申请人是否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投标的截止时间前报名;

  2、资格预审申请书是否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到指定地点;

  3、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4、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辅助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5、申请人的申请书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签字和/或加盖公章的;

  6、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未附联合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中有成员又单独或参加另一个联合体申请同一项目投标的;

  7、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约定的其他标准和条件;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装订是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各个投标申请人申请书的阅读和查找,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注:设定此项评审条件的,应注意两点,一是资格预审文件中应界定清楚装订的要求,此要求应当;二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时,应当场验证密封情况。如资格预审文件中约定“对申请书的密封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将拒收”的,则若出现此情况则招标人应拒收;如资格预审文件中约定“对申请书的密封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将由评审委员会作无效申请书处理”,则若出现此情况则招标人应如实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中记载,同时在向相关申请人出具的收条中记录有关密封检查情况,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的记录进行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二)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设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实质性要求或者不实质性响应即被拒绝的事项进行约定,对所有这类约定应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标识,且在拒绝投标申请条件中作对应列示。本着“慎重拒绝”的原则设定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在评审办法中集中列示,设定的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必须严格执行。

  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书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4、资格预审申请书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的;

  5、资格预审申请书无投标申请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公章的,或有授权委托书但无效的;

  6、资格预审申请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再行独立申请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申请投标的(如允许组成联合体投标申请时设立的);

  8、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未附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无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的(如允许组成联合体投标申请时设立的);[page]

  9、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10、与其他投标申请人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申请投标的;

  11、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2、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3、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15、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申请投标的;

  16、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详细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详细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根据评审办法中详细评审阶段应评审的内容进行设定,与评审内容相对应,标准及条件可以文字说明或表格的形式予以表现。需要强调的是,能够量化的标准必须进行量化,无法精确量化的,例如:对优、良、中、差或合理、不合理等的定性性质的标准,必须给予详细的标准说明,对优、良、中、差或合理、不合理等进行定义,尽可能限制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的空间。

  1、必要合格条件。必要合格条件仅限于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满足的法定允许投标的条件,只进行定性评审,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其投标资格将被拒绝。必要合格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营业执照。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地方工商部门年审有特别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

  (2)企业资质等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能够满足承揽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含)以上资质的有效资质证书。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要求申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4)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最低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等级标准(含)以上资质的有效资质证书。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5)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由申请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

  (6)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由申请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

  注意: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不应与下文关于“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混淆,不应不加区别地将任何性质的诉讼和不良行为记录与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一道都列为必要合格条件。

  (7)招标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约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参照上述原则提出明确的和合理的要求。

  2、量化评审因素。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切合资格预审的目的设立的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及其标准和条件应当紧密围绕审核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这一核心目的。应当载明各个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量化分值。评审因素一般实行百分制评审(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又实行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在评审办法中明确一个合格分数线,如:60分以上为合格)。具体标准、条件、分值应当参考下列原则:

  A、项目组织机构配备(分值20分左右,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下同)

  (1)、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是项目成败的关键人员,可以从项目经理技术职称、项目经理工作年限、项目经理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等方面设定分值和评审标准,职称应当鼓励高的,一般以专业类似的工程师为宜,工作年限应当鼓励更有经验的,考核项目经理工作年限以5-8年为宜,类似工程业绩应当鼓励多的,但上述各项目标准的设定应合理、科学,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分值可以占该部分分值的40%左右;[page]

  (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如:专业安装经理)。这二个岗位对项目能否成功实施也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可从职称、经历、工程业绩情况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具体原则同项目经理部分的原则一致,分值可以占该部分分值的30%左右;

  (3)、项目经理部人员构成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合理的人员搭配可以使项目经理部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可从项目部高级职称数量、中级职称数量、专职人员数量及其他管理人员数量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一般应当鼓励呈“腰鼓”形比例的人员搭配,分值可以占该部分分值的30%左右。

  以上涉及人员职称、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可以结合实际提出要求,以有效防止伪造虚假资料的情况出现,职称可以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业绩可以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承包合同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能够有证明力的文件的复印件,其他人员的业绩证明材料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要求。

  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一般是指结构形式基本类似,建筑规模基本相等或以上的工程,招标人在评审办法中应当根据这一原则进行“类似工程”的定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定义很容易被理解为是倾向于某个或某些投标申请人,所以在定义“类似工程”时应公平、合理。

  B、财务状况(分值20分左右)

  该部分标准和条件的设立需要财务专业人员的指导,以下意见仅作为一般原则,不代表每一个指标都必须纳入评审范围:

  (1)、净资产(货币资金)。企业净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获得生产流动资金的能力和企业实力,可结合招标项目预计标的金额设定标准和分值,一般而言,在有正常的预付款和工程款支付的情况下,施工项目的承包人仍需要投入合同总价10-15%左右的自有资金用于项目周转性生产流动资金,评价标准应当结合该理论设定最高得分的标准,尽管净资产额度越大越有利于保障项目的生产流动资金,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额度越高分值越高,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分值的50%左右;证明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近三年经过合法审计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可以近三年的平均值为准;

  (2)、资产负债率。该财务指标反映申请人的综合偿债能力,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太正常的情况,一般在85%左右时,综合偿债能力最理想,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分值的30%左右,证明材料同净资产;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比值以近三年的平均值为宜;

  (3)资信情况(授信额度)。资信情况的好坏反映企业财务经营状况和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能够判定申请人是否能够出具招标项目可能要求的履约担保。可从是否有资信证书及资信证书的等级、授信额度(尤其是其中的贷款额度)、已经使用的额度、授信余额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有证书、等级越高、授信额度越大分值越高,但也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分值可以是该部分分值的20%左右;证明材料可以是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和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贷款额度)和已经使用的额度的书面文件。招标人也可以在该项目评审中直接就是否能够提供规定额度的履约担保设立评审标准(履约担保的额度要明确),其证明材料可以是银行、专业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开具的给予开具规定保函的承诺。

  C、机械设备(分值15分左右)

  拟投入机械设备可以是自有和市场租赁的结合,拟投入机械设备是审查申请人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可从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机械设备配置是否合理、中小型设备是否齐全等方面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自有设备部分的证明材料可以是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市场租赁的部分应当有租赁意向书或带条件(如:一旦申请人在拟招标项目中标租赁合同生效或类似的约定)生效的租赁合同。[page]

  D、企业管理体系(分值10分以下)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体系是保障项目成功的体系保证,可从企业目前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认证情况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是5分,其他认证可以均分该部分分值;

  E、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分值20分左右)

  企业类似工程经历为企业提供项目支持积累了经验,有利于保障项目实施,可以就近五年已完类似工程数量或规模设定分值,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数量越多(规模越大)分值越高。类似工程的界定见本部分上文的说明。以工程数量为准时,一般设定为近五年具备5个类似工程业绩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个类似工程多得2分,最多得20分;

  F、企业在施和新承接工程情况(分值5分左右)

  在施工程和新承接工程的规模大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企业没有在施和新承接工程说明企业有条件将所有的生产资源投入到新承接的项目中,其相对履约能力较高,但也说明企业缺乏持续经营的能力,因此,该项评审不应鼓励企业完全没有在施工程或新承接工程,但是企业在施未完工程和新承接工程规模太大,无疑将占用企业很多的资金、人员、设备等生产资源,在极端的情况下,会使招标人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该项评审内容应结合企业全部资源、已经或将要占用资源、可以投入拟招标项目的有效资源情况设定评价标准,在分值设定上应当鼓励具有能够满足拟招标项目所需生产资源且略有可选择调剂储备量的申请人。证明材料可以是由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在施和新承接工程清单,并附有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复印件,招标人还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如果申请人隐瞒实情、不如实填报的处理办法。

  G、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分值5分左右)

  (1)、法律诉讼。依法维权是应当鼓励的好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将法律诉讼作为评审内容主要是审查申请人的履约信誉,申请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胜诉的诉讼不应列入评审范畴,可以列入评审的是那些申请人作为原告或被告败诉的情况,可从近五年企业涉及的法律诉讼数量、败诉记录等情况设定分值并明确评审的标准,证明材料可以是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分值的设定应当鼓励无败诉情况,该部分分值可以设定为2分;

  (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申请人的履约信誉和能力,应当鼓励无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可从近三年企业的不良记录情况设定分值并明确评审的标准,证明材料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提供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提醒申请人,如果不如实填报将面临拒绝申请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后果,该部分分值可以设定为3分左右,有一个不良行为记录扣1分。

  H、其他(分值5分左右)

  该部分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可以设定的评审内容应当切合资格预审主要是审查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这一目的;如:对施工总承包招标,希望投标人在总包资质之外,有某项专业资质的,如果招标人坚持此项评审内容,也可在该部分中设立评审标准和条件,该部分总分值以5分以下为宜。

  以上各评审因素的设定及其分值的分配应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只选取其中部分评审因素或增加其它合理的评审因素,也可合理的重新分配评审因素的分值。

  七、重要事项的说明

  1、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结合本指导意见的内容明确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要求,保证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以确保资格预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如: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的编排顺序应当尽可能与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条件的排列次序对应,以方便评审委员会查阅;此外,资格预审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要求以及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应当切合工程性质和工程规模,简单工程和标的额不大的工程,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要求不应太高,可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资格预审,应只设立少量的评审内容,不可人为地将资格预审复杂化。[page]

  2、为贯彻公开性原则和择优原则,评审办法中应当明确,在评审后出现投标申请人分值相等时如何择优选择投标人的标准和条件,例如,招标人可以约定,在投标申请人评审得分相同时,以企业净资产总额的大小或在近五年内承担同类工程的个数多少等因素排定名次;

  3、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及评审办法要求的高低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投标申请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不得以不合理的时间排斥投标申请人。

  八、本指导意见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的特点编写的,但是,其中反映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的监理、专业工程分包、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的资格预审工作。特别是,本指导意见所反映的思想对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也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十、规范资格预审活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因此,在本指导意见试行过程中,希望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将资格预审活动中或者本指导意见中暴露的问题或不足之处反馈给我站,以便随时修订、补充、完善。

  十一、本指导意见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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