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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6:09:30 人浏览

导读:

济建[2005]75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行为,保障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制止新的拖欠款的形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济建[2005]7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行为,保障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制止新的拖欠款的形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是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情况的审核、确认。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工作,各县市区、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工作。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发包人都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携带以下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办《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核准证明》。

  1.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结算文件;

  3.建设工程结算价登记备案书;

  4.工程结算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核准证明》是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资料。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比例或约定金额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不予办理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手续;未办理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项目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程竣工结算及结算备案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发承包人诚信记录,规范工程结算与价款支付行为,对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价款的发承包人,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适时地重向社会曝光其不良行为。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职能机构一定要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价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附件:济宁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

  二○○五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结算价款 支付核准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抄送: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定额)站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印发
  共印150份

济 宁 市 建 设 工 程结 算 价 款 支 付 核 准 证 明

工程名称   工程开竣工日期 工程合同
及登记备案书编号万元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工程结算价
及登记备案书编号万元 号层数 层 已支付工程价款万元 工程类别
及鉴定书编号 类 号 尚欠工程价款万元结算审查单位及审查人   欠款原因  建设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确认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管理单位(盖章)
核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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