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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5:52:04 人浏览

导读:

各施工、建设单位,建筑市场管理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主题词: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办公室2002年9月13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明确建

各施工、建设单位,建筑市场管理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建筑工程 分包管理 办法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办公室
  2002年9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各方的责任和权益,规范其市场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称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非主体结构的施工或者劳务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单位(以下称分包单位)完成,并对该工程项目承担全部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市建筑队伍管理处(以下称管理机构)对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各县(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监督备案制度。总承包单位确定分包单位后,应持分包合同文件到管理机构办理分包备案手续。依法进行的施工分包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工程主体结构进行施工分包。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分包给一个或几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完成。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采取劳务分包形式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职责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

  (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承建工程相应的资格,实行聘任制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工资及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等合同关系;

  (三)总承包单位的各项管理措施对项目的质量、安全、技术、材料、劳务和财务等指标进行有效控制,并全面承担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责任。

  (四)工程款按照正常渠道拨付使用。

  第七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采取联营方式承包建筑工程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和取费标准承包工程。联合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载明有关施工分包的项目、数量等内容,并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合同未约定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建设单位不得单方明示或暗示指定分包单位。

  第九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总承包合同相抵触。合同应当约定,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工程总、分包双方应参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标准计价规定及市场指导价格,协商确定工程分包施工的价格,但双方协商确定的分包施工价格不得低于分包施工所必需的成本价格。

  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是:

  (一)全面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及经济核算等管理工作;

  (二)根据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及机具设备等;

  (三)统筹安排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

  (四)组织指导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和预结算;[page]

  (五)组织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是:

  (一)服从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

  (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和预结算;

  (三)保障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总、分包单位因施工需要,可以将总、分包工程的部分工程量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一个或几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不得将所分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劳务施工单位必须聘用具有上岗资格的劳务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五条 禁止承包单位允许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包建筑工程。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转包和违法分包建筑工程的行为:

  (一)以赚取费差为目的,转手倒卖建筑工程承包权利的;

  (二)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施工全部转包给其他承包单位而不履行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将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转让给其他承包单位的;

  (三)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

  (四)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的;

  (五)总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不含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六)分包单位将所分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承包单位而不履行分包合同的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将分包合同约定的主要责任和义务转让给其他承包单位的;

  (七)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

  (八)未经承发包合同约定,也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九)建设单位肢解和分发包建筑工程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建筑工程的行为。

  第十七条 总分包单位违反规定以挂靠方式承包工程或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损失的,由挂靠单位与接受挂靠单位、转包单位与接受转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总承包、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转包工程的;

  (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三)以挂靠方式承包工程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的;

  (五)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及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分包管理规定的行为。

  外地进济施工企业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进济施工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或单位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都有权予以举报、投诉,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因行贿、受贿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对违反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的行为失察及行政不作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page]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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