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导读: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
(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page]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第五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 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第七条 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第八条其余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方案;
(四)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技术性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表》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二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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