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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内配套用房开发经营管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4:29:39 人浏览

导读:

闽建房[2006]9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最近,部分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反映工业园区内配套用房的开发、销售及产权登记管理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内配套用房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

  闽建房[2006]9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最近,部分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反映工业园区内配套用房的开发、销售及产权登记管理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内配套用房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工业园区(开发区)内配套用房开发经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内配套用房项目规划管理

  工业园区(开发区)内规划建设配套的管理及生活服务用房原则上应集中布局。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内集中规划的配套用房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许可证件中载明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性质、土地用途、用地界线范围等。属商品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在招拍挂确定用地单位后方可向用地单位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二、严格工业园区(开发区)内配套用房土地出让管理

  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配套用房,属商品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用地,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应载明该宗地出让方式、土地用途、出让年限、用地界线范围等。属工业项目自建配套用房的用地,不得作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预售、销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应注明该宗地限于自建配套用房。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已按工业用地出让的土地,需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商品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按规定由政府收购储备,设定土地用途、年限、规划建设条件等,并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三、强化工业园区(开发区)配套用房预售许可管理

  对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属于商品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并按规定实施招拍挂出让的土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查核实工程形象进度,根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批的土地用途、使用功能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工业项目自建的配套用房仅限工业企业自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所建配套用房由原工业企业申请办理产权证,不得按商品房对外销售转让。

  四、规范办理工业园区(开发区)配套用房用地权属登记

  各地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关在办理工业园区(开发区)配套用房、用地权属登记时,应根据国土资源、规划等有权机关的前期相关批准文件,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房屋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供地方式等。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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