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导读:
索 取 号:A14303000-2005-004
文件编号:泰建发[2005]165号
产生日期:2005-11-23
泰建发[2005]16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镇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东起新328国道及兴泰公路,南至周山河以南两个街区,西至引江河,北至新通扬运河)外海陵、高港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各类园区和乡镇工业园区)从事各类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村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公用工程等设施,均应依照本办法申请施工许可,领取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泰州市建设局主管市区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海陵、高港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以市建设局的名义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超资质、超限高层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需要申报抗震设计专项审查的,已经抗震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四)已经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具有相应资质(格)证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安全具体措施应包括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并按规定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报监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施工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第七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受市建设局委托,区建设局应当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区建设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区建设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工地进行现场踏勘。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局不予批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一)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二)使用虚假文件资料、证明材料或者伪造、涂改有关申请材料的;[page]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在建的村镇建筑工程因故终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村镇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培训,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人员应通过市建设局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海陵、高港区建设局相关处室应当按月到市建设局领取一定数量的由市建设局统一编号并加盖行政专用章的施工许可证。区建设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除审核必要的前置手续外,还必须到建筑工程工地现场踏勘,严格把好发证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发现违规行为先行处理或通知市建设局城建监察支队查处。
第十五条 区建设局按季向市建设局上报备案。市建设局应当定期公布区建设局发证及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村镇抢险救灾及其他简易、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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