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基建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导读:
日前,西藏自治区出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加强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工作。
《规定》强调:建设项目的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验收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范围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档案和环境保护内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程项目实行同步验收。建设项目验收实行重点项目(包括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117个项目)与一般项目分别管理的原则。
《规定》明确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验收由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自治区计委、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组织。重点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后,各地(市)计委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将初步验收资料报自治区计委、重点办申请竣工验收。自治区计委、重点办在对初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的决定。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当由环保、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规定》强调,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委、重点办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计委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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