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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3:22:50 人浏览

导读: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如下:一、首都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关系到首都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意见如下:

  一、首都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关系到首都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力求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规划一流、设计一流、施工一流、环境一流。

  二、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行政领导人和主管部门领导人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凡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按规定可以暂不成立项目法人的,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性质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资质进行审查,凡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不具备资质条件又不委托中介机构的,不批准工程项目开工。违章开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建立承建单位领导人工程质量责任制。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承建单位工作过失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承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五、强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市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重点加强对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参与投资工程项自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批准开工。建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赔偿制度,因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理,并对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主管部门不予进行设计方案审批。

  七、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履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资金付款保函、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申报手续。取得计划立项、土地使用许可、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对于未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和申报手续不齐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工程施工。违法违章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予以停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和规定的合理工期。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严格招投标监督管理,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100%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必须100%公开招标。

  九、建立健全对投标重大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考核管理。凡本市、中央在京以及外地进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企业经严格核定资质后,方准予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投标活动。为提高本市工程建设质量,近三年内获得省(直辖市)优质工程的企业,优先考虑承建一般建设工程投标;近三年内获得国家鲁班奖的企业,优先考虑承建国家重点工程和北京市重点工程投标。

  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将限制或取消在京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

  十、严格工程施工总分包责任制。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全部工程项目,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及现场管理依照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通过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必须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page]

  十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所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牌、封闭围挡、硬化道路。生活、卫生、安全设施齐备、物料堆放整齐、场容场貌整洁。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达不到要求的,按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建立以保证工程成品质量为目标的材料供应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负责制。各分包项目和专业项目材料的供应和使用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验收、检验制度,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检验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对关系到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实行准入管理,杜绝不合格建材产品用在建设工程上。

  十四、实行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备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法规体系,强化监控力度,规范建设市场,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十六、建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市场监督体系,对建设市场进行系统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章、扰乱建设市场的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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