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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2:21:19 人浏览

导读:

索取号:A14210000-2005-001文件编号:泰建发[2005]192号产生日期:2006-1-12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建发[2005]192号各市建设局、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

索 取 号:A14210000-2005-001
文件编号:泰建发[2005]192号
产生日期:2006-1-12

  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建发[2005]192号

各市建设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提高房地产项目开发水平,促进全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泰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州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代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泰州市建设局主管泰州市域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工作,泰州市房管局具体负责相关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级市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中,并按本办法规定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核备案,泰州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开发区,下同)直接到市房管局验核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拔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开发资质证书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批文原件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项目手册》。

  《项目手册》一式两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填写,一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作为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的记录依据,另一份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持有,作为项目跟踪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项目手册》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记录项目建设的主要情况。《项目手册》记录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发项目的立项计划、项目性质、项目规模、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审批文件进行登记等内容。

  (二)工程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开工日期、进度计划、投资计划、实际进度、实际投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单项工程建设进度、公建配套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等内容。

  (三)经营情况。包括项目的转让情况、委托销售代理情况、预售情况、销售进度、商品房出租、土地及房屋抵押贷款情况、商品房空置情况及在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四)其他情况。包括项目竣工验收、拆迁安置、竣工综合验收、《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处理、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在《项目手册》中如实记载,并在发生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项目手册》验核备案管理主要有及时验核备案和定期验核备案两种。

  (一)及时验核备案管理:

  1、取得土地后的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手册》备案。

  2、项目情况变化后的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转让、规模变化、变更土地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上述手续办理完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手册》备案。[page]

  3、获得相关审批后的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规划许可证、通过施工图审查、获得施工许可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上述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手册》备案。

  4、申领拆迁许可前的验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与拆迁计划,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手册》验核。

  5、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的验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施工许可证、按申请预售面积计算的投入总资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及已确定的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公建配套设施的进度按排、商品房预售方案,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手册》验核。

  6、相关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的验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规划、质量监督、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公建配套等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手册》验核。

  (二)定期验核备案管理:

  定期验核备案为每个季度一次,时间在当季度的第三个月的上半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第六条所规定记载内容及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手册》验核备案。

  第九条 办理《项目手册》验核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手册》及相应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核备案;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验核备案。

  第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份《项目手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档备查,另一份《项目手册》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存档。

  第十一条 一个项目建立一套《项目手册》,只限本项目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如有遗失,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验核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建设厅降低或注销其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项目手册》验核备案后方能报送开发资质年检核定或晋升开发资质。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前未进行验核备案的,按照“泰建发[2005]149号文件精神,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商品房权属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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