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导读:
闽建建〔2004〕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得分值应大于85分,其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得分应不少于3分,由省建设厅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即由施工企业申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考核公布。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备案后授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牌子,工程完工后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授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和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一、设区市市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含5000 m2),县(市)辖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 m2以上(含2000 m2),装饰装修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建工程;
二、已列入设区市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计划;
三、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检查评分资料一式一份。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意见,对符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的,应通知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跟踪检查。
第八条 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对申报工地进行综合评定,综合分在85分以上,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省建设厅申报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授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负责申报初审验收有关资料,省建设厅组织抽查、考核。
第十条 在“创建省级文明工地” 项目过程中,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分数低于70分的;
三、连续两次考评分数低于85分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评审 “省级文明工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对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项目和项目经理由省建设厅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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