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
导读:
闽建法[2006]8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地方性法规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建设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确保《条例》在建设行业全面正确实施。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及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及建设行业的其他招投标活动,与建设行业关系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二、要积极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各地要通过印发《条例》学习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在媒体上刊登信息、组织学习研讨等方式,在本月中下旬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做到本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投标各方主体全面了解掌握《条例》内容。省厅从本月中下旬开始将先后举办招投标监管人员、招标代理及各方主体的《条例》学习研讨班(有关事宜委托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和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请各地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研讨。
三、要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条例》。《条例》施行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设定的各项制度实施招投标监管,并结合《条例》的贯彻施行,不断提高招投标监管水平,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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