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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技术标书试行暗标评审办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1:03:56 人浏览

导读:

鄂建招[2003]0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招标评标程序化、法制化、的管理,更好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实

鄂建招[2003]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招标评标程序化、法制化、的管理,更好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在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对技术标书统一试行暗标评审方式,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技术标书试行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湖北建设工程技术标书试行暗标评审办法

    二、技术标暗标封面、封底、装订编杆、密封设计样本

  二00三年元月四日

  关于印发《十堰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国法》的通知十建字[2003]9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现将《十堰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十堰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组建成和管理。评标专家来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科研院报等单位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体制人员。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具体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设评标专家总库,具体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各县、市建设工程设评标专家分库,分库设在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全市实行统一联网。市城区各区不另设专家评委库。

  第四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相应的评标专家 库中按规定随抽取。

  第五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的注册师、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禁止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并服从招投标管理体制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65岁以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子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牵头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并将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制度。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并说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一年内有二资历以上不良记录和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资格,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八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page]

  (二)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招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揭发和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根据招标人抽取专家的结果,在有关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时参与评标;

  (二)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同一单位已有加一名专家担任同一工程评标委员会的人员。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外,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缺席、中途退出和进入建设者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过程;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角投标人的;

  (二)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陈出新荐 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的情况的;

  (四)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 无正当理由,握不参加班次标活动或一年内二次以上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 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同一时间,并在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到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随机摇号选定,被选取的评委应占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二,另有三分之一为招标单位具有评委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得到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补抽:

  (一) 经核实和认定抽取的评委与招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评标公正的;

  (二) 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 抽取的评委违犯有关纪律受到过处罚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被抽取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通知评标的信息,被子抽取的专家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补抽评标专家。

  评委离开本市时间超过一周以上的,应提前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与警告。

  第十五条 评委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必须在打分表和专家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评标记录资料一式两份,由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体制机构各存一份,由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体制机构各存一份,归入该工程的招投标档案。

  第十六条 市城区评标专家 的评审费由招标人负责支付。其标准确为参评专家 人均100—300元,特大工程或特殊工程,酌情考虑。各县、市评标专家的评审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十堰市建设局[page]
  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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