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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建设工程水泥使用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9:35:36 人浏览

导读: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水泥使用的管理。通知指出,水泥质量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以回转窑尤其是新型干法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与传统的机立窑生产的水泥相比,具有质量稳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水泥使用的管理。

  通知指出,水泥质量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以回转窑尤其是新型干法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与传统的机立窑生产的水泥相比,具有质量稳定、品质高、耐久性好等特点,是国家鼓励使用的水泥。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水泥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浙江省经贸委等四部门要求:

  一、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重要建设工程、城市住宅工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各类大中型水坝、桥梁、隧道洞?、涵洞、水闸和采用水泥修筑的高等级公路与高速公路路面、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基础和结构部分包括大中型工程所使用的承受荷载的预制构件? 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

  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违反上述要求选用或使用水泥。

  三、设计单位必须按上述要求选用水泥,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未按要求选用的,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水泥进货检验制度,按照工程设计使用水泥,不得擅自改变,不得违反上述要求使用水泥和商品混凝土。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核验到场水泥试验报告单,及时发现并立即纠正建设工程中违反上述要求使用水泥的行为,在涉及水泥的建筑材料报审表上签字时,应检验水泥交易凭证,不得在违反上述要求的建筑材料报审表上签字同意。

  六、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检查力度,防止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使用到工程上。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违规使用不符合要求水泥的工程,不得出具质检报告。

  浙江省经贸委等四部门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要求使用水泥的建设工程不予备案;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罚。

  业内人士指出,该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浙江水泥工业的结构调整,并对水泥市场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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