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2006年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通知
导读:
办法函〔2006〕1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06年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建法函〔2006〕402号)精神,决定举行2006年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现将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2006年12月2日上午8:30-11:30.二、考点设置:全省17个省辖市设立17个考点。
三、考试组织:组织工作由各市建委牵头(亳州市由城管局牵头),有关房地产局、市容局、城管局、规划局、建管局、园林局、公用事业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参加。确定当地一个中、小学为各市集中、统一考点,50人一个考场,2名以上中小学教师为监考人,闭卷考试。
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届时联合派出考试巡察员。
四、各考点于2006年11月30日下午或12月1日上午派车至省建设厅法规处(省建设厅办公楼408室)接考试巡察员和试卷,领取准考证,具体时间请电话告知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12月2日下午将考试巡察员和装订密封后的试卷送回省建设厅法规处。
尚未领取考试材料的单位,请尽快到省建设厅法规处领取。
附件:2005年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复习范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5年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复习范围
建设专业法规
综合类: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城乡建设类: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法律责任等);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
住宅与房地产业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与建筑业类:建筑法(建筑许可、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公共基础法规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总则、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行政诉讼法(总则、管辖、起诉和受理);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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