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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8:43:36 人浏览

导读:

深建质监[2006]42号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J275-2003和深圳市标准《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深建质监[2006]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J275-2003和深圳市标准《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 10-2003,根据深圳市目前建筑节能及建筑节能监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特发布《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相关文件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相关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附后),在图纸会审、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监督。

  二、图纸会审阶段,检查施工图审查时是否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并提出建筑节能针对性意见及告知内容。

  三、施工过程中对相关材料、构配件的性能指标进行检查,必要时按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用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抽检。积极推进使用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建筑节能技术,大力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设备,鼓励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已淘汰的技术、材料、设备:

  1、节能墙体、隔热屋面材料;

  2、节能门窗、活动外遮阳产品;

  3、节能型空调、通风、制冷、设备;

  4、节能型照明设备;

  5、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7、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

  四、应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如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墙体、屋面、门窗等)和通风、空调、制冷系统进行检查,以判定工程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屋面保温情况、门窗热工性能、制冷系统的热效率和管道保温情况等。下列指标作为日常监督定量控制的重点:

  1、外窗三性检测中气密性要求;

  2、外窗开启面积的要求;

  3、窗墙面积比要求(包括透明幕墙、屋面透明部分面积等);

  4、屋顶外墙材料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要求;

  5、空调、通风、制冷、设备、照明设备、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有建筑节能方面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报告中应反映建筑节能方面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督意见。建筑节能监督记录和相关文书应及时归入监督档案。

  六、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方面政策和强制性条文时,按《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达不良行为记录文书,按《深圳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调查材料移送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取证资料进行行政处罚。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节能监督暂行办法》(深建质监[2004]51号)废止。

  附:相关标准及建设部文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相关标准及建设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1 热工与节能)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是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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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4条 关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气密性的规定。

  通过窗户缝隙的空气渗透是由风压和热压共同作用引起的。室外风速越大,建筑物越高,风压和热压的作用越强。因此,本条对窗户气密性的规定,按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和小于3.0m/s两类地区及建筑物1~6层和7~30层两种高度分别作出规定。实际上,建筑物的遮挡情况,建筑物的平面布置、朝向、高度、室内外温差的波动,以及风的随机性等等因素,都会对热压和风压产生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实际上只能起到某种宏观控制作用。

  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制订了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86,对窗户空气渗透性通讯分级作出了规定(表4.4.4),并已建立了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门窗检测部,具备了窗户气密性检测条件,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从国外引进了门生产先进技术和设备,科研与和生产结合,节能与质量意识的提高,促使门窗行业蓬勃发展,新型气密窗和改进型气密窗得到了重视和发展,门窗气密性质量有了显著提高。测试结果表明,改型空腹钢窗的空气渗透性能等级已达到IV级水平,标准型气密钢窗、推拉铝窗等已达到Ⅲ级水平,国标气密条密封窗、平开铝窗、塑料窗、单框双玻钢塑复合窗等已达到Ⅰ、Ⅱ级水平。因此,在我国采暖建筑中采用气密性质量较好的窗户不但需要,而且已有可能。

  (上述为强制性条文,表格略,请查原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 J275-2003)

  4.0.4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应大于0.45;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南向不应大于0.5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本身的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5.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中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6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顶和外墙不符合表4.0.6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7 居住建筑采用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时,其外窗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7-1和表4.0.7-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7-1和表4.0.7-2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10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4.0.11 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2.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7.5m3,;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3.

  (上述为强制性条文,表格略,请查原文)

  3、深圳市标准《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 10-2003)

  4.1.9 采用单侧通风时,窗户设计应使进风气流深入房间。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楼面面积的10%.

  4.3.1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86)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page]

  4、建设部文件《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5、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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