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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7:50:50 人浏览

导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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