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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6:55:23 人浏览

导读:

(一)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和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和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市、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城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创建活动和全民绿化工作动员有力、组织健全、政策到位、成效明显。

  (三)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工作到位并逐步得到加强。

  (四)政府各部门积极支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职能到位,形成合力。在创建活动中,各部门有明确的工作分工,并全部完成。

  (五)本城市各新闻单位和媒体积极宣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舆论监督到位,创城宣传有声势、有特色、有效果。

  二、城市景观容貌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特别是城区山体、植被、水系、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整治。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城市传统街区、历史优秀建筑等的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景观和谐,环境容貌美观。

  (四)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沿街店铺招牌整洁、美观。

  (五)主要街区和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和乱设经营摊点。

  (六)城市出入口环境良好,无垃圾围城和白色树挂现象。

  三、规划设计

  (一)近五年来编制(修编)完成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符合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大纲要求,已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城市绿线范围已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三)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植物以乡土树种及乔木为主,乔、灌、地被植物相结合,植物品种不少于150个。

  (四)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山东省城市公共绿地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等规范、标准,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具有较高水平。

  四、园林绿化建设

  (一)总体指标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3 年的增长速度不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件)。

  3、城市中心区与郊区、新城区老城区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本年度,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5平方米以上。

  5、具有当地特色,获国家、省有关部门奖励表彰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少于3个。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率、达标率分别在20%和80%以上。

  2、市区主干道绿化覆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40%。

  3、提倡行道树双排、多排种植,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4、停车场、人行道、游览路等,积极采用透水性地面铺装材料。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居住区内绿地应按有关规定分级分类设置。[page]

  2、全市已获省、市命名的花园式、园林式居住区占总数的3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资金落实,措施落实,绿化种植维护管理良好,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已获省、市命名的“花园式单位”占单位总数的3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了拆墙见绿。

  3、各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园林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城区面积的2%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苗木自给率达到较高水平。

  2、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公园建设

  1、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生态优先原则,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为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水平高,维护管理良好。

  2、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制定了保护古典园林、历史名园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得到了有效保护。

  3、设区城市建有5公顷以上综合性公园5处以上,植物园1处;县级市建有综合性公园3处以上,有植物园建设规划;县城建有综合性公园2处以上。

  (七)公共绿地建设

  1、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贴近居民,利用率高,维护良好,特色鲜明,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公共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要求。

  2、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八)立体绿化利用建筑物的屋顶、墙面,以及立交桥、挡土墙等构筑物,实施立体绿化,达到一定规模,景观效果好。

  五、园林绿化管理

  (一)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实施了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已发生违法事件得到有效处理。

  (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到位,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发生。

  (三)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列入城建资金使用计划,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四)注重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有机构、有基地,科研资金投入逐年增加,科技成果及转化成绩显著。

  (五)本城市有完善、规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考核细则,并得到有效实施。

  (六)全面推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优良率达到60%。

  (七)城区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到位,组织得力,制度健全,成效显著。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90%,尽责率在90%以上。

  (八)组织开展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的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九)已完成古树名木普查,并完成本市单行本的印刷。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建档立卡挂牌,资金到位,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十)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推广应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型植物取得成效,绿地采用节水型灌溉设施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六、生态建设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环城绿化、绿色通道建设效果明显,城市高速公路出入口、铁路、外环路、国道两侧建有不少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形成城郊一体的绿化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在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城市周边建设30-50米防护林带、绿地隔离带、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在申报年度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当年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并适度超前。[page]

  (四)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百分之百;设区城市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县(市、区)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百分之百。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渠等水体变清,沿岸绿化效果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六)城市近郊及市区山体植被效果好,对裸露破损山体进行了整治和绿化,并已见成效。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45%以上。

  七、市政建设

  (一)燃气普及率设区城市在95%以上,县级市、县城在80%以上。

  (二)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10标台以上。

  (三)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四)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城市主要道路养护良好,完好率达90%以上。

  (五)用水普及率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六)道路机械清扫率20%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 座以上。

  八、特别条款

  (一)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省级园林城市基本指标:

  (二)未按要求编制(修编)评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规定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未落实绿线制度的,均不予考核。

  (三)近二年曾发生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考核。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城市垃圾处理达不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均不予考核。

  (五)结合本地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已经在全省推广,并对全省工作发挥示范、推动作用的,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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