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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5:58:40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 %,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支付计划和设立专项账户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反映情况。[page]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安全监督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费率。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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