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私房建筑管理暂行规定
导读:
云府[200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私房建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二○○○年一月六日市政府第二届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私房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私房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私房建筑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建筑面积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私房建筑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市区的私房建筑进行直接管理;云城区建设局负责本区除市建设委员会直管范围外的私房建筑管理;各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私房建筑管理工作。
规划、房产、国土、公安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私房建筑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法实施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
第四条 私房建筑工程在开工前, 建筑业主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和资料:
(一)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施工企业资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质安员、施工员上岗证(复印件);
(五)施工合同(副本);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筑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但须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不提出开工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规划部门不能放线,私房建筑业主不能擅自组织施工。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条 私房建筑业主, 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提出开工申请前,须持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到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资料七日内,指派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员,并书面通知私房建筑业主。
第六条 承担私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违者,除责令改正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负责。如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第八条 私房工程竣工后, 应及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九条 私房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私房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规划、房管、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违者,依法追究直接现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age]
第十二条 由公民个人或合伙投资建设的道路、 桥梁、公园、水利、水电等工程,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0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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