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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5:20:30 人浏览

导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已经2002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已经2002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5.绿化实施计划;

  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5.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6.绿化实施计划;

  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荒山绿化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 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县)绿化委员会受理承包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手续,划定承包范围;

  (二)持市绿化委员会及规划部门的手续,到市土地局申请办理承包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与其签订绿化承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四)承包者在草原上进行绿化开发,应向市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草原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承包耕种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荒山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视不同作物和不同情况,自有收入起时3年内免农业特产税。

  荒山绿化所用水利工程供水按规定标准收费,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农业用水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承包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草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十二条 造林绿化面积与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面积应按比例同步增长,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

  第十三条 从事种植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计入造林绿化面积;种苗生产用地要随起随种。不得起苗后闲置超过2年,荒露土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page]

  第十四条 承包土地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承包土地面积51公顷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于85%。

  第十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管理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指标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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