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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4:44:13 人浏览

导读:

渝建发[2001]183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渝建发[2001]183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108号)的实际应用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供建设工程招标人从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名册。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库内本行政区域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 专家库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来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专家库应当按专业和区域设置不同的子库。

  第五条 评标专家必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专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评标专家的权利:

  1、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2、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独立的判断;

  3、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4、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揭发和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二)评标专家的义务:

  1、根据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的结果,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时参与评标;

  2、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予以保密;

  3、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不违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评标原则;

  4、不随意缺席,不得中途退出评标过程。

  第三章 专家库的运作

  第八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一般工程采取上午抽取评标专家,当天下午进行评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必须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评标专家抽取后,招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反馈能否参加评标的信息。被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补抽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评标专家资格。[page]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同一单位已有另外一名专家担任同一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参加评标前书面保证。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当在所有评标记录上签名。评标记录的资料一式两份,由招标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各存一份,归入该工程招标档案。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由招标人负责支付。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妨碍公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0]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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