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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4:12:53 人浏览

导读: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市(地)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市(地)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级计划部门和有关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按照国务院明确的职责分工,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计划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性投资和国家融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建设、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报告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凡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在项目实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各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结合我省实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暂定为:项目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及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类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对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使用省级及以上政府性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经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并审查招标文件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市地重点建设项目及使用地方政府性资金或上级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地计划部门批准并审查招标文件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该项目招标无效,应限期改正,并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招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使用省级以上政府性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市地重点建设项目及使用地方政府性资金或上级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经市地计划部门审核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或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未经审核招标文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或代理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该项目招标无效,应限期改正,并按本通知规定程序重新招标。[page]

  六、计划部门在审批必须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各级政府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方式和发包初步方案如在可研阶段难以确定的,经过可研审批部门许可,可在审批初步设计时核准。发包初步方案是项目各环节进行招标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招标人组建情况、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等。其中,拟申请邀请招标的,要说明其理由;拟自行招标的,要说明具备的条件。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和使用同级政府性资金(含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报同级计划部门备案。

  七、招标人按照法律规定自主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编制标底及评标办法等,并接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稽察机构的监督。但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稽察机构不得对上述招标人自主行为以审批的形式代替监督。

  八、招标人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可以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监督。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省重点项目、省级及以上政府性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其评标专家从省发展计划部门建立的全省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者经过规定程序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部门公务员不能作为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重点项目、政府性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计划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收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服务活动的场所(如有形市场)等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地以上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收取代理费和场地租赁费;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各级计划(物价)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十、各级政府公务人员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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