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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3:49:06 人浏览

导读:

常建工字(2000)021号二○○○年三月二日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施工企业的计价行为,制止工程预结算中因取费资格不明确所造成的乱收费、高取费等现象,我们特制定《常德市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决

  常建工字(2000)021号

  二○○○年三月二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施工企业的计价行为,制止工程预结算中因取费资格不明确所造成的乱收费、高取费等现象,我们特制定《常德市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决定自2000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间,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应严格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管理办法督促所辖范围内施工企业认真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市建工局,以便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附:《常德市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一份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杜绝建设施工中的乱取费、高要价等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从二000年五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各级施工企业(包括外来常企业)在领取“施工企业取费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时均应核定取费标准。凡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均视为无资质的人体户,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 “资格证书”由市建工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施工企业取费标准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按政策核定。

  第四条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副本两种。三级以上企业(含三级)发给正本一本,副本五本;三级以下企业发给正本一本,副本二本。

  第五条 “资格证书”发放范围:

  1、中央、省属驻常施工企业;

  2、市、县属、城镇街道,农建施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施工企业;

  3、外来施工企业;

  4、各部门、单位成立的建筑、安装、装饰、维修、市政、园林等施工企业;

  5、其他需要使用《湖南省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收取费用的企业。如从事对外安装的铝合金门窗生产厂,对外销售的砼预制构件生产厂等。

  第六条 “资格证书”的核发办法:

  1、持企业成立批复或升级批文、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管理手册等有关能证明企业隶属关系、资质等级文件到市定额站核定。

  2、在核发证书时,如隶属关系需升级的企业按以下办法为理:

  (1)原为农建企业,由镇政府批文升为镇、街道企业的单位,应先由县(市)建设局核实,写出核实报告,由县(市)建设局发文同意,并经考察核实后报市建工局审批才能确定为城镇街道企业。

  (2)原为城镇街道企业,由县(市)、区政府批文升为县(市)属企业的单位,应先由县(市)、区建设局报市建工局审核,再报省建委批复,才能确定为县属企业。

  (3)原为县(市)、区属企业,由地、市政府批文拟升为地、市属企业的单位,由市建工局核实,报省建委批复才能确定为地、市属企业。

  3、驻常的中央、省、市、县(区)属主管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施工企业,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确定企业隶属关系。

  第七条 “资格证书”的用途:

  1、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2、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办理工程预(结)算时向业主或发包方及物价、财政部门提交的取费凭证;

  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办理工程预(结)算时要求验证的凭证;

  5、提交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年检换发新证。

  第八条 “资格证书”的管理:

  1、“资格证书”上核定的取费标准不得上浮,竞争时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由企业自行确定工程总造价适当下浮,为确保工程质量,总造价下浮不得超过5%.

  2、凡不按“资格证书”规定办理工程预(结)算的,各单位财务、经办银行应拒付工程价款,并视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处理。[page]

  3、“资格证书”使用期为一年,一年后必须进行年检,并换发新证,原证过期作废。

  4、“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外借、出卖,一经发现,视情节分别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取费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九条 换证、缴证及补证: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到市定额站换证。

  (1)《湖南省施工企业取费标准》及有关费用变更;

  (2)持证企业隶属关系和资质等级变动;

  (3)持证企业更名或法人代表变动;

  (4)其他原因必须换证的。

  2、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到市定额站交回证书。

  (1)持证企业撤销(包括两个企业合并后,另一个不存在的企业)。

  (2)外地来常临时施工企业撤离本市。

  3、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到市定额站补证。

  (1)一个企业分为二个企业;

  (2)“资格证书”遗失;

  (3)“资格证书”毁坏至看不清的程度。

  第十条 附则

  1、“资格证书”严禁复印,否则按第八条4款处理。

  2、本办法由市建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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