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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2:49:37 人浏览

导读:

宜府发[2003]21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完善建设市场机制,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宜府发[2003]21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完善建设市场机制,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交易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按“属地进入、共同管理”的原则进入交易中心。在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和改造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装饰、装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按本规定进行交易。

  交通、水利、通信、能源、市政等部门的专业工程,依照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投资审批渠道,分级分专业管理的原则,进入交易中心依法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凡按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易中心内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禁止在交易中心场外进行交易。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状况和各类建材及有关重要设备价格信息;

  (二)为承、发包双方、中介服务单位提供承发包活动场地及相关其他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联合办公场所,以便集中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储存、发布制度,为承、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有形建筑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九条 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其合同估算价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交通、水利、通人、能源等专业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六)单项 合同估 算价 虽 低于 (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洽商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page]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交易中心内或同时通过其他合法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应派员到交易中心受理投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不少于七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可以直接选定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三分之二由招标人在剩余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签确定。抽签应在交易中心内进行,招投标管理机构到场监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外,其它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其投标人的确定,由招标人邀请不少于3家具备资格的投标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招标情况事先告知;

  (二)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三)招标审查备案;

  (四)按规定应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非招标项目通过洽商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五)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依法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

  (七)签订承包合同;

  (八)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九)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交易登记完毕后,招投标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均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并在法定机构的监督下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各方均有在交易中心获得信息,参与交易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外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及其他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等,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且办理各类备案登记许可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各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工程的专家评委库,技术标评审的专家须在交易中心内,从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定。

  第十九条 按工程类别划分,工程项目的分管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办法,在交易中心内施行。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在交易中心设立执法监督办公室,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根据需要驻场办公。各驻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省物价局规定核定。

  第二十二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承、发包活动;严禁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干预或操纵交易行为;严禁建设单位分解工程发包,规避招标投标;严禁利用行业特权不经招标投标而自行发、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凡依法应该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而没有进入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违者,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公开管理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接受市场主体各方监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乱收费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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