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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2:39:02 人浏览

导读:

深府[2002]24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

  深府[2002]24号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各片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作为规划选址的依据,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 高新区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和绿地面积所占的比例应严格按《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其中各净地块的绿地面积应占该净地块总面积10%以上。

  第四条 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用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第五条 高新区户外环境的城市设计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高新区的户外广告纳入城市设计范围,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市工商、城管、公安、规划与国土资源四家主管部门进行联审。

  第七条 高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临建工程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筑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高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

  高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实行出租制度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租方,高新区的企业和个人作为承租方,签定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土地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标准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外公布。

  第九条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用地单位的申请,按照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入园初审意见,以及市环保、计划、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用地等有关手续(不包括报市国土管理领导小组用地审定会审定时间)。

  用地单位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后7日内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应在办完用地和房地产权登记手续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建筑物投资的25%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意见(包括投资完成情况,依法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处理办法),报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除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能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并逾期1年以上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意见(包括投资完成情况,依法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处理办法),报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除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时,应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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