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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2:00:40 人浏览

导读:

粤建管字[2001]39号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经多次修改并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

  粤建管字[2001]39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经多次修改并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高素质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提高评标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工程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省、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工程交易中心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专家培训、交流;

  (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七)每半年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不得少于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四条 省、市、县的专家库原则上由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类专业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选聘。专家由各单位推荐,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受聘专家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一年。在聘任期内能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实绩突出者,聘期满后可续聘。不称职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前解聘。专家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到期满的,可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辞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5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的在职或离退休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能胜任评标工作;

  (四)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寻死情、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不谋私利、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开标会议;

  (二)参加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

  (三)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内容;

  (四)以评标办法为依据,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意见;

  (五)对评标过程的各种不公正行为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根据专家库专家抽签结果,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page]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保密;

  第八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招标,如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推荐专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由交易中心负责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应准时参加评标工作,若无故缺席,或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收回聘书。

  个人评标结果,应有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

  第十四条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交易中心应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记录制度,将专家评标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考核。对评标明显不公正或无理废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受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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