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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住宅砌体砌筑质量的若干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0:41:05 人浏览

导读:

沪建质监总[2000]第028号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条凡在本市从事与住宅砌体砌筑有关的施工企业与劳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本市有关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第二条住宅工程的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选用B级

  沪建质监总[2000]第028号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凡在本市从事与住宅砌体砌筑有关的施工企业与劳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本市有关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住宅工程的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选用B级以上,不得选用C级(见《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18)。其砌筑人员均应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其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比例不少于70%。为落实操作质量责任制,应采用挂牌或墙面明示等形式,注明操作人员、质量实测数据,并记入施工日志。

  第三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尤其是砌体材料,应按产品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对质量不合格或产品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用于砌体工程。为消除外墙面渗漏水隐患,不得将有裂缝的砖面、砌块面砌于外墙的外表面。

  第四条为减少砂浆的离散性对强度的影响,砌筑砂浆的配合比应由施工单位事先通过试配确定(专用砂浆、商品砂浆等除外);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不得采用体积比;砂应计入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对无计量拌制或使用未经计量检定的秤具拌制的砂浆用于工程上的,其所在部位必须进行检测。

  第五条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考虑砌体强度降低的影响,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后,再设计砂浆配合比。

  第六条应控制砖、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

  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严禁砌筑前临时浇水。烧结普通砖、多孔砖、空心砖含水率宜为10%~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8%~12%。

  砼小型空心砌块和加气砼砌块应有防止雨淋措施。

  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宜为自然含水率;当天气干燥炎热时,可提前喷水湿润;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宜提前2天以上浇水湿润。

  加气砼砌块含水率宜小于15%。当使用专用粘结剂施工时,不得用水浇湿砌块进行砌筑。

  第七条砌体施工前,应由专人设置皮数杆,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块材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灰缝厚度应用双线标明。

  未设置皮数杆,砌筑人员不得进行施工。

  第八条用砼小型空心砌块,加气砼砌块等块材砌筑墙体时,必须根据预先绘制的砌块排列图进行施工。

  严禁无排列或不按排列图施工。

  第九条砼小型空心砌块砌筑时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体上。使用单排孔砌块砌筑时,应对孔错缝搭砌;使用多排孔砌块砌筑时,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少于120MM.

  第十条砼小型空心砌块承重墙体不得采用与粘土砖或其他墙体材料混合砌筑。

  不同于密度和强度等级的加气砼砌块不应混砌,也不得和其他砖、砌块混砌。

  第十一条采用轻骨料砼空心砌块和加气砼砌块砌筑填充墙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实心砼砖,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

  第十二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结构层四周支承处除门洞外,应设置向上翻的砼边粱,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不应小于100MM.

  第十三条屋面女儿墙为防止渗漏不应采用多孔砖、空心砖、砼小型空心砌块等孔洞率大的材料砌筑。突出屋面的建筑物外墙,在泛水高度范围内也不得用上述材料砌筑。

  当外墙窗肚墙采用上述材料砌筑时,应在窗台处浇筑厚度不小于60MM的现浇密实砼,纵向可设置钢筋,两端伸入墙内长度不宜小于60MM.

  第十四条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在抹灰前采用侧砖或立砖或砌块斜砌挤紧,其倾斜度宜为60˙左右,砌筑砂浆应饱满。

  第十五条封砌井架通道外墙,必须先将残留砼、砂浆等沉渣彻底清理干净,经隐蔽验收签证后方能进行;当砌至梁、板底时应按上述长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且空隙留置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page]

  封堵外墙支模洞、脚手眼等,应在抹灰前派专人实施,在清洗干净后应从墙体两侧封堵密实,确保不开裂,不渗漏,并应加强检查,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多孔砖、空心砖、砼小型空心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其他墙体若留置水平沟槽,其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确保墙体的竖向承载能力。

  第十七条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现浇楼板砼尚未达到设计允许堆载强度时,板面不得堆载,以避免板底裂缝的产生。

  第十八条砌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砌体时应确保缝的净宽,并应采取遮盖措施或填嵌聚苯乙烯等发泡材料等,防止缝内夹有块材、碎渣、砂浆等杂物。

  第十九条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搓,从每层柱脚开始,先退后进,每一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沿墙高每500MM设2

  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预留伸出的拉结钢筋不得在施工中任意反复弯折,如有歪斜、弯曲,在浇灌砼之前,应校正到准确位置并绑扎牢固。

  第二十条利用砌体支撑模板时,为防止砌体松动,严禁采用“蚂蝗钉”直接敲入砌体的做法。

  利用砌体入模浇筑砼构造柱等,当砌体强度、刚度不能克服砼振捣产生的侧向力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砌体变形、开裂,杜绝渗漏隐患。

  第二十一条框架、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后砌填充墙与砼结合部的处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若设计无要求的,宜在该处内外两侧,敷设宽度不小于200MM的钢丝网片,网片应绷紧后分别固定于砼与砌体上的粉刷层内,要保证网片粘结牢固。

  第二十二条为防止外墙面渗漏水,伸出墙面的雨蓬、敞开式阳台、空调机搁板、遮阳板、窗套、外楼梯根部及凹凸装饰线脚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止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类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均不得低于80%,并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

  第二十四条砌体竖向灰缝严禁采用“装头缝”的做法。

  对砌体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时,除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外,应增加对砌体竖向灰缝钻孔检查,当发现“装头缝”时,必须全数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市其他建筑的砌体工程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OO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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