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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0:40:19 人浏览

导读: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施工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扰乱建设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不具备的可委托监理单位代理);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因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维护承包发包人双方的利益。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或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鹤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如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其内容应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承发包双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必须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鹤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内的能用条款,明确约定专用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工期调整的处理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要求;

  (7)工程变更的处置;

  (8)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索赔程序和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实行监理的工程,还应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和职权,并应与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第七条 发包人可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利和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与监理人须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汗毛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它有关汗毛、行政法规等规定。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严禁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非主体结构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总承包与发包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约定,凡未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单位必须经得发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分包。

  在合同履行时,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page]

  严禁总包单位以任何理由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九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等级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等要求,发包方可根据招标投标文件规定或经双方协调后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条 建设工程价款应以省定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 ,由承发双方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书或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压(招)高工程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严禁发包人以任何理由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建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文件。为明确工程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查责任,负责造价计价(含索赔)、审价(含确认)的工程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造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应在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上加盖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任何违反造《管理有关规定的,市造管理机构将对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⑴。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主管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⑵。贯彻国家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⑶。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⑷。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⑸。制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⑹。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审查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⑴。是否有违反汗毛、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条款;

  ⑵。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⑶。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⑷。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⑸。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⑹。双方驻工地华表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

  ⑺。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必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凡未经审查的施工合同,一律不得作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划拔工程开工或进度款和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讥讽发等依据。承发包双方可按自愿原则办理施工合同签证或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十天内予以审查,如在十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合同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期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审查机关登记备案。原审查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可不予备案;未经原审查机关备案的协议无效。

  项目经理的撤换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按合同的考核指标,作为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评标依据之一,并会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部门。加强对工程施工项目检查抽查(特别要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的跟踪检查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许为,依法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争议进行鉴定及调解。[page]

  第十八条 索赔是承发包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和索赔的依据承发包双方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和分析,清晰合同规定的现、权、利关系,提高合同观念和履行意识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和整理,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索赔。

  施工企业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配置专人负责合同管理,提高投标管理水平,促进市场形成价格。

  第十九条 根据要《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六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施工的管理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签署有关合同……”的规定,为此项目经理在签署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是受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项目施工管理权力和履行合同义务,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

  第二十一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招标投标的工程必须严格按市招标管理机构的规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接受对施工合同的监督。严禁招投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背订立离合同性质内容的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后,严禁招标人再以任何理由迫使中标人与其签订二次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权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现令补办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理外,并对招标人停止或撤销该项工程《商品房预售房许可证》、以及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对中标人停止一年以上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许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警告。或依法现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凡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除本办法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也可给当事人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质证书或其它行政处分可根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予以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章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888248,8985861.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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