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导读:
苏建管质[2002]81号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江苏省建筑业施工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积累,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必须先进、适用和保障工程质量、保证文明施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缩短施工工期。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 工法的编写
第五条 企业分管生产或施工技术的负责人负责推行工法的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计划,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及时总结、组织编写。
第七条 工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2、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3、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4、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5、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6、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程、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7、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8、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9、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10、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需有三个应用实例。
第三章 工法的审定与公布
第八条 企业工法和省级工法的审定工作分别由企业和省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工法审定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定单位确定,一般为5~9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70%.审定工法时,专家们应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方案水平综合评定工法等级。
第八条 工法的审定程序:
1、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工法主要完成人结合幻灯片或多媒体等形式进行现场发布;
3、评委针对有关问题提问;
4、评委提出现场评审结果。
第十条 省级工法由企业申请,各省辖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评审。
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江苏省建筑业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工法,须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建筑业施工工法申报书》;[page]
(2)工法文本(按第七条格式编写的打印件一式二份和Word文档磁盘一份);
(3)企业工法批准文件;
(4)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工程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5)介绍工法的演示光盘。
第十二条 经工法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企业级、省级工法,分别由企业和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经批准的企业级工法方可申报省级工法,同时在省级工法中择优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四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公布的工法进行宣传,总结典型经验,并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企业要根据工程任务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工法的年度计划。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直接采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效果。
第十五条 企业要注意技术跟踪,随着科技进步和工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 工法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要把企业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对企业技术进步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招标投标、省级优质工程评比中,要把省级工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应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请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二十条 开发编写的工法,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有偿转让。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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