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导读:
常政办发[200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一月五日
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高效益,根据财政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维护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和按国家行政建设立的建制镇所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入;
(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
(七)用于城市建设的借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地方人民政府筹集的其他的建设与维护,包括:
(1)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墙)、公共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2)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化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
(3)公共厕所、清运垃圾(填埋等)、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购置与维护;
(4)城市园林界内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其他公共设施的购置与维护。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等单位的财务开支。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城建预算外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
凡应缴纳城市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期如数上缴。受财政委托的代征部门应将所征收入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上解财政专户。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核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代征单位不得自行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所度城建资金的可用财力负责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建资金的年度预算,即人员经费、正常维护费、专项经费建设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十条 对财政性投资的城市建设资金项目,财政部门应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财政部门在按预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会同建设主管理部实地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根据收入入库、工程进度和轻重缓急,直接将款项拨至用款单位。重大拨款项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行。
财政部门对经常性支出预算应按项目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人员工资由工资发放中心直接拨至个人帐户。所有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制部门对城建资金开支的城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严格定编、定员,控制人员经费增长,同时,更加强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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