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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实施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22:33:27 人浏览

导读:

慈政[1996]32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房屋

  慈政[1996]32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合,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三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已竣工房屋的装修,均须遵守本办法。单体独户的么有住宅装修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是本市城镇规划区房屋装修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机关)。

  城建、规划、公安、工商、工程质量监督、卫生、文化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会和房屋开发、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装修主管机关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装修申请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如需装修房屋,应向房屋装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领取装修许可单后,方可实施装修。

  第七条 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出示产权人及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住宅装修还应提供装修示意图;非住宅装修须提供房屋图纸和装修设计方案图纸;主要街道的临街房屋因装修需变动房屋外观的须出具规划部门审批意见;商场、娱乐场所、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和大型房屋装修还需出具建工、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委托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行质量监督。

  第八条 房屋装修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非住宅7天内)派人到现场实地勘测,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并收取装修预算额10%的保证金;不符合条件的,即发出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第十条 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及时报告房屋装修主管机关。房屋装修主管机关应在接到报告后3天(非住宅7天)内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验收,符合装修要求的签发验收合格单,并退还保证金本息,保证金利息按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利息支付。

  第三章 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拆改柱、混凝土梁承重构件;

  2、拆除窗间墙上挖洞;

  3、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4、在悬挑阳台拖梁受力部位的墙体挖洞;

  5、砖墙移位;

  6、拆除房间的分间砖墙;

  7、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8、架空层中拆动墙体的一切行为;

  9、其它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装修根据实际情况可经批准同意的项目:

  1、在两房之间的墙上开门,但洞口至少离开阴角250毫米,宽度最大不得超过一扇标准门(900毫米);

  2、在墙上挖鞋橱、壁橱,宽度控制在800毫米以内,洞口离墙边(门洞口)370毫米,但在一道墙上只能开一只洞口;

  3、门移位;

  4、浴缸边墙上挖一只宽度 800毫米以内的壁龛;

  5、窗改为落地门;

  6、改装户表内自来水管道,但不能损坏楼地面层。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室内装修可免办报批手续的项目:

  1、墙面进行粉刷、油漆和喷涂。[page]

  2、装钉护墙板、粘贴墙纸、瓷砖、面砖。

  3、铺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4、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5、安装浴缸、铺设灶。

  6、增设轻质分隔墙、小型阁板和吊橱。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取得建成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住宅房屋装修必须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施工人员施工,逐步推行持征上岗。

  房屋装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超越核定装修范围及其它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装修行为。

  第十五条 房屋装主管机关有权对房屋装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发现违章应有主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房屋装修施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房屋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对破坏房屋结构和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止和举报。

  第十七条 房屋已装修的部位,拆除后会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第十八条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

  第十九条 房屋装修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

  第二十条 装修房屋造成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或所有权人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而进行房屋装修的,由房屋装修主管机关责令其停工和补办手续,并处责任人:住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非住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责任人:住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非住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未按核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责令共纠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无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超越批准资质等级从事非住宅房屋装修设计、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房屋装修主管机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房屋装修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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