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导读:
青建法(1996)445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程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投资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一项一办。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项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五)招标工作已完成,施工单位己确定;
(六)建设单位已委托建设监理或建设单位建设工理机构资格己审定,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回经理已确定;
(七)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八)按规定已在统计部门办理了统计登记手续;
(九)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第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否则已核发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动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八条 未领取施工许订证而擅自开工的按《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年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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