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建筑工程法规政策 > 工程地方法规政策 > 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21:33:02 人浏览

导读:

渝建发[1999]58号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全国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会的布置,现将《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意见》印发给

  渝建发[1999]58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全国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会的布置,现将《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规范动作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重庆市贯彻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建立健全和严格招待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主要内容,以纠正和查处当前严惩扰乱建设市场秩序、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集中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前几年开展建筑市场整顿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按照边检查、边整改、边处理的原则,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建章建制结合起来,标本兼治,使建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 工作目标

  全市通过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要实现下列工作目标:

  1、新建的工程做到四个百分这百,即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全部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全部公开招标;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全部选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按照规定应该衽政府监督的工程全部进行质量都督,监督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5%(其中,住宅30%,基础设施35%);按照规定应该办理施工许可证。

  2、按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会议要求,基本完成十项整顿工作,在施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查清,并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防范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处理。

  3、九月底前,建立健全全市有形建筑市场,入市交易率达100%.

  4、规避工程招标投标,"同体监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严惩扰乱建设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5、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优良率:甲级达80%,乙级达75%,丙级达70%.杜绝不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

  6、勘察设计咨询队伍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继续停止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取消丁级勘察设计证书。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得到有效贯彻,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7、建设队伍的整体规模得到控制。除改制、改组的企业外,一律不再批准新成立具有独立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通过审判资质管理办法,将部分具有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转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使工程承包市场的过度竞争有所缓解。

  8、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

  9、完成建筑法规培训1千人次,从业人员岗位技术培训2千人次。

  10、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率达100%.

  三、 组织机构

  这次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涉及面积、工作量大,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市政局、市移民局联合成立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领导小组,市建委主任王根芳任组长、副主任张绍志、建设纪工委书记游志荣、市监察局副局长黄秉来、市市政局副局长周中生、市移民局副局长陈联德任副组长、市建委建管处、工程处、规划处、勘察设计处、科教处、法规处、监察室,市建管站、招标办、造价总站、质监总站,市监察局执法室、市市政局建经处、负责处理日事务。[page]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99工程质量年活动,成立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

  四、 整顿和规范的范围

  所有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在建(包括今年新建和在施)的各类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市场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内专业工程建设行为的整顿和规范,参照本文案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纠正和查处建设项目无法人或法人责任不明确现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法人责任不落实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的要求。

  (二)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对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不按照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批准权限实行议标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时,不合理划分标段、压缩工期,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或者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行为;

  3.纠正和查处行政领导人利用职权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

  4.纠正和查处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实行行业保护、地区封锁的行为;

  5.按照规定应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的县级以上的城市,都要建立并有规范运作的管理制度。

  (三)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按照规定委托监理或搞"同体监理"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对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行为;

  2.取缔"同体监理"行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3.纠正和查处监理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不实行旁站式监理,不按照规定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予以签字的行为。

  (四)纠正和查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1.纠正和查处不依法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审查,就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特别是有不合理压工期、压价格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行为;

  3.对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纠正和查处不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或者合同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符合的行为;

  4.取缔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实行"阴阳"合同,即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签订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的行为;

  5.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

  (五)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定进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严格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page]

  2.纠正和查处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行为。

  (六)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依法对限额以上的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或者弄虚作假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七)取缔无证、越级、超范围和挂靠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严格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1.取缔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与工程任务要求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取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八)取缔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格实行工程总包分包制度。

  1.取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纠正和查处监理单位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不及时报告,项目法人接到报告后不采取纠正措施,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2.取缔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转让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行为。

  (九)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严肃查处自1992年1月1日以来,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并责令项目法人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在用工程进行结构质量检测;对于发现有结构隐患的,必须根据检测报告的结论意见,采取确保使用安全的加固等措施。

  (十)纠正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问题。

  1.纠正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在管理工作中,违反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等规定,擅自批准应该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以及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资质等级证书或出具资质证明文件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不严格依法进行查处的行为。

  六、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步骤安排

  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为契机,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3月15日-3月31日)

  1.主要工作

  (1)3月15日召开全市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会议精神,进行全市总动员。

  (2)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大力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3)举办区(县)长、建委主任建筑法律法规学习班,组织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质量责任重如泰山》(1998年12月28日)和社论《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1998年2月4日)等文件。

  (4)组织执法人员和将参加检查组的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page]

  2.基本要求

  (1)各区县(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要做好宣传工作,让每一个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此次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目的、意义、范围、内容和要求。

  (3)通过宣传动员,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全面的建设普法教育,使之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

  (4)通过组织学习,使执法人员和将参加检查组的人员严格把握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5)以上工作于今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区县(市)建委、各部门要抓紧将实施方案、宣传动员、学习情况于4月5日前一并报市建委。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5月31日)

  1.所有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要对其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问题进行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并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3. 各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于6月5日之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工程的自查自纠报告,内容包括在建工程概况、自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今后防范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规章制度等。监理单位和中央在渝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报市建委;外地来渝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和市建委报告;市政行业的自查自纠报告报市市政局;对于异地承接工程任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其自查自纠报告,应同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建委及专业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汇总报市建委。

  4. 对于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作为复查、抽查的重点。

  (三)组织检查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1.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复查,并于12月10日前向市建委报送复查报告;市政行业由市市政局组织复查并向市建委报送复查报告。

  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市建委组织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并在12月底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包括复查和抽查情况)。

  七、具体措施

  1. 组织所有参加范围内的单位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质量责任重如泰山》(1998年12月28日)和社论《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19999年2月4日)等法律、法规、文件、文章。通过学习,提高工程质量意识。

  2. 加强法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制订和完善关于我市市场管理、现场管理、建设监理、造价管理、招标投标、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建筑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等有关行政规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3. 年内对全市所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和预拌砼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重新进行核定,降低或取消一批不合格企业的资质等级。凡1999年1月1日前批准或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核定级。严格控制队伍总量规模,整顿规范期间除孜制、逐步取消四级企业的独立承包工程资格;停止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取消丁级勘察设计证书。加强建筑材料产品准用证管理,切实防止假冒伪劣建材及其制品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page]

  4. 渝中区沙坪坝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都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所公开交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票制"收费。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在9月底前建立全有形建筑市场,并[实现全市微机信息联网。制定完成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标准和运作规程,实现规范化管理。

  5. 有效执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继续做好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制度的完善推行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6. 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积极推行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加大勘察设计审查力度,实施重大工程、物殊工程的施工图抽查。加强勘察设计队伍自身建设,健全内部会审制度。繁荣设计创作。

  7. 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推行设计监理。提高监理工作的权威和质量。健全监理工作制度,规范监理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素质过硬的监理队伍。

  8. 在全面复查和抽查中,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严格、消极应付、敷衍了事的单位,要责成重新自查;对工作不得力、不落实、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批评帮助;对于在全面复查、抽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9. 对违法违纪问题,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切实体现自查出来的问题处理从宽、被检查发现出的问题处理从严。对于在国务院召开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后仍然铤而走险,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打击和取缔;要深入调查问题的情节、背景及责任,根据问题的性质、后果及影响,按规定进行处罚。检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于举报的电话信件,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核实和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市建委的举报电话:63857726(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各级各部门要抓典型,解剖案例,摸索和总结经验,对于工作卓有成效有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并通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进行推广,从而推动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工作的开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