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
导读:
常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细则
常建通[1999]038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国家建设部、监察部于今年3月3日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若干建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第68号令,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了《常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惩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若干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部令第68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1、所签承包合同无效,责令改正。
2、对于已开始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发包价款3%以下的罚款。
3、除通报和新闻曝光外,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向市纠风办公室说明情况。
4、提请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根据《共产党员和干部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给予负领导责任人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已开始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予以警告,并处以发包价款2%以下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3、一年之内投标,在“胜任程度及信誉”内容中每次扣10分;
4、此类工程不得申报省优质工程和市优质样板工程。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已开始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处理:
1、本年度项目经理考核定为“不合格项目经理”;
2、一年之内投标,在“胜任程度及信誉”内容中每次扣10分;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禽施工许可证。未人衣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1、责令改正;
2、停止施工,并处以建安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3、除通报和新闻曝光外,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向市纠风办公室说明情况;
4、提请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根据《共产党员和干部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给予负领导责任人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予以警告,并处以1—3万元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3、一年之内投标,在“胜任程度及信誉”内容中每次扣5分;
4、此类工程不得申报省优质工程和市优质样板工程。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处理:
1、在项目经理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项目经理;
2、下次投标时,在“胜任程度及信誉”内容中扣5分。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违反本条规定:[page]
(1)使用不符合部颁标准JGJ88-92《龙门架及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的单柱单篮和单柱双篮提升机的;
(2)使用不符合部颁标准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木制配电箱和各种非标准配电箱及开关箱的;
(3)购买使用假冒伪劣安全防护用具的(如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漏电保护器等);
(4)临街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进行全封闭施工及其它工程不挂安全网的;
(5)安全生产死亡率超过万分之一点五的;
(6)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G59-99的。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责令改正,处以1—3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下次投标时,在“胜任程度及信誉”内容中,违反⑴—⑷条的扣5分—10分;违反第⑸条的,一年之内投票,每次按规定扣10—20分;
5、此类工程不得申报省优质工程和市优质样板工程。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处理: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或违反第⑸条的,本年度项目经理考核定为“不合格项目经理”;一年之内投标,在“胜任程度及信誉”内容中每次扣10—20分。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货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法人违反本条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处理: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3、除通报和新闻曝光外,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向市纠风办公室说明情况;
4、提请中共常德市纪委、常德市监察局根据《共产党员和干部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输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向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
对于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令改正,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再次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对该机构进行改组。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
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age]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从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涉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本细则中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等的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执行;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报建审批权限决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提请监察机关,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实行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其他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部令第68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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